临时服务员干活首日烫伤 酒楼该赔吗
麦积区一姑娘临时被一家酒楼雇用干活,未料第一天便不慎被热水烫伤。在索赔无果的情况下,她将酒楼老板起诉到麦积区人民法院,近日法院审结了此案。
案情回放
麦积区的张某现年18岁,2019年1月29日,麦积区一家酒楼承包酒席时需要服务员,便雇张某等人做临时服务员,约定日工资为100元。当天,张某在工作期间,手提三个塑料热水瓶从一楼往二楼走,途中换手时,热水瓶的塑料提手断裂,热水瓶掉落将其双脚烫伤。之后张某被送往祥麟烧伤专科医院救治,先后在该院门诊治疗43天,支出医疗费2676元。在治疗期间,酒楼未承担任何费用,且对张某的伤情不管不问。5月上旬,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酒楼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2万余元。
法院判决
麦积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理期间,张某提交了相关证据,而酒楼老板称,张某是该酒楼聘请的临时工,工资按照工作时间和工作量计算给付。张某受伤当天虽只工作了两个小时,但出于人道主义,酒楼还是给她支付了100元工资。而且,事故是张某操作失误导致,张某对此应承担全部责任。事后双方还多次发生争执,张某闹过酒楼,给酒楼造成了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综合考虑事故发生的原因和各方过错,酌情确定张某和酒楼分别承担50%的责任。经法院逐项审核认定,应当计算的张某的损失项目和数额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13983元。最后法院依法判决:由酒楼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等6991.5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其他损失由张某自行承担。
法官说法
麦积区人民法院 刘毓
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张某与酒楼形成了劳务关系,张某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双方应按各自过错承担责任。张某作为成年人,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其行为亦有过错,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等费用,赔偿义务人应予以赔偿。因此,法院综合考虑事故原因和各方过错,酌情确定张某和酒楼分别承担5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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