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发“民转刑”

天水晚报 2019-05-20 16:54 大字

高利放贷 暴力讨债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活动日益增多,由此产生的借贷纠纷也逐年上升。近日,秦州区男子高某就因高利贷讨债无果引发了暴力事件,继而受到刑罚。

2018年4月14日,市民张某以生意周转急缺资金为由,向高某借款10万元,并约定借期一个月,利息2万元。后张某未按约定归还借款,高某多次向其催要无果。

2018年9月3日19时许,高某来到张某家讨债,与张某及其家属发生争执,继而相互厮打。高某拨打110电话报警,称其被打伤。因高某受伤,民警让其到医院治疗。

三日后,张某向公安机关报案,民警电话通知高某到案接受调查,归案后高某如实供述了殴打张某及家属的事实。

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两名伤者一位构成轻伤二级,一位构成轻微伤。随后,伤者张某及家属将高某告上法庭。

案情回放

法院判决

高某为索要高利贷借款与他人发生纠纷时,不能冷静处理,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高某犯罪后主动拨打电话报警,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在民警询问时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审理中自愿认罪,且赔偿了张某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确有悔罪表现,故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审理中,高某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自行达成协议:由高某一次性赔偿两名受害人经济损失25000元、5000元,并已履行。两人对高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依照《刑法》等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秦州区人民法院刑庭

冯健霞

本案是高利贷引发的“民转刑”。在之前审理的民事案件中,高某经咨询律师,得知原先约定的利息2万元不符合法律规定,遂向法院民事审判庭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张某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12000元。法院认为,高某按约定向张某提供了借款,张某应当履行还款义务,但双方约定利息过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故对高某要求张某归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张某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归还高某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4月16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还清时止)。但因张某未履行民事判决书内容,高某向法院执行庭提出诉讼请求,该案进一步审理中。

该案是高利贷引发的暴力讨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是扫黑除恶重点打击的12种行为中的第8种“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目前“民转刑”案件数量不断上升,引发的故意伤害等恶性案件给社会治安造成重大威胁。为防止“民转刑”发生,希望高某以后遵纪守法,不违法发放高利贷,真诚悔过,让刑罚的惩教结合之目的得以实现,案件审判之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能和谐统一。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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