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未还车辆抵账

天水晚报 2019-02-15 11:12 大字

本报麦积讯【记者王琳】麦积区一男子拖欠他人材料款近3万元,后来其将小汽车作抵押,再次约定还款期限。后因到期仍未还款,车辆被法院判决予以抵账。

麦积区的董某从经营建材的程某处购买了水泥、砖等建筑材料,剩余近3万元尾款未结清,董某给程某出具欠条一张,约定于2017年7月中旬前还清。到期后,董某将其所有的小客车及行驶证交给程某,并于2017年8月1日达成《抵账协议》,双方约定三天之内还钱,如果到期未还,以董某所有的一辆小客车抵偿欠款。在董某欠账一拖再拖的情况下,程某起诉至麦积区人民法院,请求确认该《抵账协议》的效力。

麦积区人民法院主审法官台忠义审理认为,《民法总则》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而代物清偿,系债务清偿的方式之一,是当事人之间对于如何清偿债务作出的安排,故对代物清偿协议的效力、履行等问题的认定,应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

该案中原、被告签订的《抵账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被告至今未还清欠款,故协议中代物清偿条款已生效,该机动车以简易交付的交付方式完成交付,所有权发生变更,债务已消灭。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确认《抵账协议》有效。该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已强制执行完毕,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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