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装修拒付费 法院:施工方违约,可少付装修费
麦积区一住户与他人约定装修房屋,然而装修结束后,该住户以部分装修不符合要求为由拒付剩余费用,被施工方告上法庭。日前法院判决,由住户给付施工方装修款1.4万元。
2018年4月初,麦积区的施工人员石某与一住户汪某口头协议,约定由石某对汪某位于麦积城区的房屋包工包料进行整体设计和装修,装修内容包括:改水电、贴瓷砖、二级吊顶、粉墙、门、门套、柜子、衣柜、鞋柜、博古架、橱柜,约定装修总价6.3万元,装修期限为2018年4月至8月。
协议达成后,汪某于当日预付装修费3万元,石某遂开始装修施工,汪某委托其父亲进行监督。装修过程中,汪某于2018年7月中旬又支付装修费1.5万元。2018年8月10日,石某完成装修并交付汪某,但汪某父亲提出,橱柜台面材料与约定不符、吊顶少做、门的尺寸及颜色不符、卫生间未按需要干湿分离等,拒付剩余装修款1.8万元。
石某经多次催要无果,遂于2018年9月中旬起诉到法院,要求汪某付款。
案情回放
麦积区人民法院立案后,日前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最后依据《合同法》等规定,判决酌情少付部分装修费,由汪某给付石某剩余款项1.4万元,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法院判决
法官说法
麦积区人民法院法官
王红玲
经审理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石某与汪某口头协议的内容,属于承揽合同范围,双方之间形成承揽合同法律关系。石某基本按照汪某的要求完成了承揽工作,所以其要求汪某如约支付报酬合法有据。
由于石某认可其在装修过程中并未完全遵照约定,自行减少了部分装修项目的数量以及变更了材料种类和颜色,确有违约事实存在,但因双方当事人在口头协议中对装修内容、标准、材料的约定不够明确细致,故无法准确判定变更装修部分的价格差额。
鉴于装修工程已完工并交付使用,返工对使用者的生活影响较大,而且双方争议的标的不大,通过司法鉴定判定装修差价易给当事人造成诉累,故法院确定以适当减少部分装修费的形式由石某承担违约责任。参考本地的物价、人工费等因素,酌情确定减少4000元较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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