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醉酒被撞身亡 母亲起诉酒店索赔被驳

天水日报 2018-12-07 10:55 大字

■身边的事儿

2018年1月10日23时许,秦州区女子顾小非与一男性同伴在市内一家餐饮娱乐场所用餐饮酒。当晚,二人边喝酒边聊天,直到次日凌晨3时许顾小非喝醉后,才被同伴和餐饮娱乐场所的服务员扶了出来。到达停车场后,男性同伴因故离开,醉酒独自停留在停车场里的顾小非却不幸被郭宗军驾驶的车辆撞倒在地,当场死亡。

经鉴定,顾小非死亡时其身体内血液酒精含量高达433.50mg/100ml。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认定:驾驶员郭宗军对本次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死者顾小非负次要责任。同年2月2日,顾小非的母亲李冬青与郭宗军达成赔偿协议,由郭宗军支付李冬青60万元,郭宗军已全部履行完毕。

顾小非的母亲李冬青认为,自己的女儿与餐饮娱乐场所之间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餐饮娱乐场所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且超出规定时间营业,应对顾小非的死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故将餐饮娱乐场所的经营者窦龙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顾小非的死亡赔偿金30万元。

■结果

秦州区法院七里墩法庭受理了此案。经审理法院认为,原告李冬青要求被告餐饮娱乐场所经营者窦龙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故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送达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法理解说

秦州区人民法院何月娟: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约定对他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违反该义务,因而直接或者间接地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权益损害,应当承担损害的赔偿责任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同时,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当事人需有过错,有损害结果,且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还要有因果关系。

本案中,顾小非与同行男子离开被告窦龙的经营场所到停车场,后同行男子离开,顾小非独自在停车场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停车场是提供车辆停靠服务的场所,车辆驾驶员对其驾驶行为负有安全注意义务,而非停车场的管理者,且顾小非离开被告窦龙的经营场所到停车场时有人陪同,顾小非作为成年人应对自己饮酒的行为负责,故被告窦龙对顾小非不负有法律规定或约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此外,顾小非死亡的原因经鉴定为颅脑损伤,被告窦龙的经营场所的超时营业行为与顾小非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直接侵权人郭宗军已与原告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原告也不再要求郭宗军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窦龙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本报记者景春燕

顾客饮酒用餐后醉酒离开,随后在停车场被车辆撞击导致死亡,悲痛之后,死者家属将餐饮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日前,秦州区人民法院七里墩法庭开庭审理了此案,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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