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弃狗咬人责任该谁担

天水晚报 2018-11-26 17:31 大字

本报秦州讯【记者裴婷婷】家住秦州区的李女士在上班途中不幸被路边窜出的一只花斑狗咬伤小腿,被送往医院治疗期间共花去医药费5600元。经调查得知,这只狗原来是附近小区住户牛女士家中饲养的,因牛女士怀孕生子,便把狗遗弃了。

李女士了解情况后,找到牛女士协商赔偿事宜,牛女士则表示自己不再是该狗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对该狗没有饲养和管理的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无奈,李女士将牛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牛女士赔偿医药费5600元。

那么,牛女士将狗遗弃后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秦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2条:“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无论是饲养人或管理人遗弃宠物狗,还是未尽到管理责任,致使宠物狗逃逸,其行为都加剧了动物对人和社会的危害性。为了社会公共利益,也为了充分保护被侵权人的利益,当遗弃、逃逸的宠物狗在遗弃、逃逸期间致人损害时,原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对自己遗弃的行为以及疏于管理没有尽到管理义务而产生的后果,承担侵权责任。

若遗弃、逃逸的动物被他人收养,则“遗弃、逃逸期间”结束,该动物致人损害的,由新的饲养人承担责任,原饲养人不承担责任。若将饲养的野生动物放还大自然,则不存在“遗弃、逃逸”的问题,该动物致人损害的,原饲养人也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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