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工作实施意见出台改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

天水日报 2018-11-22 16:55 大字

本报讯【记者罗双红】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工作的实施意见》日前出台。《意见》旨在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改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城镇住房保障采取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逐步转向以发放租赁补贴为主。

《意见》提出,各县区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租赁补贴申请家庭的住房、收入、财产等准入条件,原则上租赁补贴申请家庭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各县区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各县区要结合当地住房租赁市场的租金水平,补贴申请家庭困难程度和支付能力、地方财力状况等因素,分档确定租赁补贴的发放标准。各县区要结合租赁补贴申请家庭的成员数量和本地区人均住房面积等情况,合理确定租赁补贴面积标准,住房保障家庭应租住中小户型住房,原则上人均租赁补贴面积不得低于16平方米,户均租赁补贴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超出部分由住房保障家庭自行承担。有条件的县区要将符合条件的新就业高校毕业生、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等新市民住房困难群体纳入租赁补贴保障范围。各县区发放租赁补贴的户数列入国家、省、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可统筹用于发放租赁补贴,省级财政每年安排资金支持租赁补贴发放工作,市、县财政可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发放租赁补贴。《意见》提出,租赁补贴申请家庭应与房屋产权人或其委托人签订租赁合同,并及时将租赁合同、房屋权属证明、租赁发票等材料提交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租赁补贴按月或季度发放,在每年12月25日前完成年度最后一次租赁补贴的核发。各县区要按户建立健全租赁补贴档案,实行“一户一档”。领取补贴期间申请实物配租公租房的,配租入住后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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