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意购买瑕疵商品索赔十倍未获支持
案情回放
今年3月24日,邓某在天水市某超市购买了韩国进口的方便面15包,每包27.5元,共计412.5元。方便面是该超市从西安市莲湖区某食品商行进货,商行有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等手续。
邓某在该超市购买火鸡方便面时,看到商品没有贴中文标签,便有意购买了15包火鸡面,而且在购买后自己食用了几袋。之后,邓某以火鸡面包装上没有中文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将该超市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购物费用412.5元并10倍赔偿4125元共计4537.5元,同时赔偿自己误工费、打印费、交通费等200元。
法院判决
经调查得知,邓某之前曾在秦州区、麦积区等多家超市均购买过没有中文标签的火鸡面,且在购买后以该类商品没有中文标签为由将商家投诉到食药监局,要求10倍赔偿。
秦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邓某要求该超市支付10倍赔偿金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民法通则》、《食品安全法》等规定,判决该超市10日内退还邓某货款412.5元,邓某同时返还方便面15包;若不能返还,则按每包27.5元予以抵扣;驳回邓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秦州区人民法院审管办 王永利
根据法律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本案中火鸡面缺少中文标签,违反了法律规定,故邓某要求退还货款的诉请应予支持,但同时邓某亦应退还涉案火鸡面。
对于邓某要求超市10倍赔偿的诉请,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者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本案涉案商品虽然没有中文标签,但并不能以此认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邓某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商品存在食品安全问题,而且邓某购买火鸡面自己食用后并未受到任何损害,因此涉案火鸡面没有中文标签构成标示有瑕疵,并不影响食品的安全。
同时,邓某此前在其他商场多次购买没有中文标签的火鸡面并向食药监局进行投诉,可见涉案火鸡面没有中文标签并未对邓某造成误导,相反正是邓某购买的原因。因此邓某的行为有违诚信原则,其有别于一般的消费者,有涉嫌牟利的目的,是一种扰乱市场秩序、浪费司法资源的行为。因此,法院对邓某索赔10倍赔偿金的诉请不予支持。另外,邓某要求赔偿因维权而产生的误工费等诉请,因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故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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