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转让后更名隐藏的欠账谁来付

天水晚报 2018-11-12 11:48 大字

案情回放

企业更换法人 不影响承担责任 清偿债务。

2015年10月,天水某医药公司陆续给张女士经营的原天水某民营医院(现天水某外科医院)供应药品。自2016年9月至2017年5月,该民营医院共拖欠医药公司医药款83000元。

今年3月,该民营医院以转账的方式给付医药公司10000元。5月份,医药公司派人催要拖欠的医药款时,却被告知,该民营医院已经更名天水某外科医院,拒不清偿。

医药公司经查询工商登记档案得知,在今年4月1日,该民营医院投资人张女士与马某签订了一份《转让协议》,其以60万元的价格将医院转让给了马某,而马某将医院更名为天水某外科医院,并变更了工商登记。医药公司多次催要拖欠的医药款无果后,于今年6月将该外科医院告到法院,诉讼请求判令外科医院偿还医药款73000元。

一家民营医院转让后,没有清偿之前的药品债务,导致后来的法人不愿偿还遗留欠款,这令药品供应方十分不满。

近日,麦积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转让债务纠纷案件,明确指出:企业更换法人不影响还款。

法院判决

在庭审中,法官查明,天水某民营医院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张女士。今年4月1日,张女士与马某签订了一份《转让协议》约定,从今年4月1日起,天水某民营医院所发生的债务由马某承担。

被告天水某外科医院辩称,该医药款是原天水某民营医院所拖欠,外科医院作为本案被告不适格。天水某民营医院及自己经营的某外科医院均为个人独资企业,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故对发生在转让之前的债务,应由原投资人张女士承担。且马某与张女士签订的转让协议第四条明确约定,转让合同签订之前的债务由张女士承担,故张女士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还款责任应由张女士承担。

近期,法院审理认为,医院变更事项仅属于企业变更登记。依据《合同法》及《个人独资企业法》,判决由天水某外科医院限期给付天水某医药公司医药款7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官说法

麦积区人民法院法官 郭红

该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被告主体是否适格,债务如何清偿。

本案中,天水某外科医院系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有自己的名称,以企业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可以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及承担民事义务,其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在张女士将天水某民营医院转让给马某后,马某将企业名称变更为天水某外科医院,将投资人变更为其本人,但该变更事项仅属于企业变更登记的范畴,企业并未解散、清算及注销,不影响企业对外享受权利、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因此,天水某外科医院在本案中作为被告,主体适格。虽然张女士与马某在转让协议中约定从2018年4月1日起,天水某民营医院所发生的债务由马某承担,但该约定属张女士与马某之间的内部约定,对原告不具有法律效力。

而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由此可见,该债务应先由天水某外科医院以其企业财产来清偿。如其医院财产不足以清偿该债务,在执行程序中,原告可申请追加马某为被执行人。该债务清偿后,马某可依据协议向张女士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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