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被盗手机再出售 法院:商贩领罚8000元

天水晚报 2018-10-31 12:08 大字

本报秦州讯【记者蔚军平】一商贩明明知道是几个孩子盗窃来的手机,还出资收购并出售给他人从中获利。鉴于其认罪后主动退赔了经济损失,法院最终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8000元。

2017年12月,商贩路某在秦州区成纪大道一家营业厅内,以4000元的价格收购了钱某等3人盗窃来的各类品牌手机8部,而这3人都是年龄只有15岁的孩子。路某还先后两次委托王某在秦州区绿色市场、师院南附近以8000元的价格收购钱某等3人盗窃的各类品牌手机17部,路某将收购的一部玫瑰金vivo x9splus手机以800元的价格出售给王某,将一部vivo x9splus手机以1700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

后经秦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25部手机价值共计36749元。

公安机关破案后,从路某住处和路某所在营业厅的柜台内,追回收购的被盗手机23部,从王某处追回了已售出的一部手机,均发还被害人。之后路某主动退赔一被害人经济损失2798元。

2018年3月,路某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取保候审。5月,检察院指控路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据法官甄瑾介绍,被告人路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审理中自愿认罪,追回了部分赃物,主动退赔其余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所以法院认为可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法院判决被告人路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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