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到期未还 债权人请求逾期利息获支持 法官: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给付

天水日报 2018-08-10 19:37 大字

秦州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债务人借款到期未还钱,债权人告到法院要求其偿还剩余借款及逾期利息,最终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并支付年利率6%的逾期利息。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原告刘荣与被告马鹏飞是曾经的同窗好友。马鹏飞经营着一家工厂,2016年8月,因生产经营需要,马鹏飞欲为工厂购进一批设备,但资金不足,便开口向刘荣借款9万元。刘荣于当年8月20日以现金方式借款给马鹏飞,借款当日,马鹏飞给刘荣写了一张借条,说明自己借刘荣9万元的事实,约定还款日期为2016年9月19日。

然而借款到期后,马鹏飞只偿还给刘荣1.7万元。刘荣多次讨要未果后,将马鹏飞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剩余借款7.3万元及逾期借款利息。

秦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刘荣与马鹏飞之间是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刘荣提交的借条以及银行取款明细等证据均能印证,故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马鹏飞偿还原告刘荣借款本金7.3万元及其利息(自2016年9月20日起计算付清时止,按年利率6%计算)。

秦州区人民法院马艳霞: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原、被告双方未约定利息,逾期利息应如何处理?关于这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明确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原告刘荣和被告马鹏飞之间的借款属于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法有效,事实清楚,但二人在当初借款时未约定借款利息,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应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马鹏飞未按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应承担返还借款本金并支付逾期利息的违约责任。

法官提醒:随着社会经济日渐繁荣,民间借贷纠纷数量大幅上升。借贷双方应在借款立据时明确约定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息及逾期利息等,这样才能最大化保护借贷双方的权益,避免导致不必要的讼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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