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天水楼市首个新规出台《天水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规定》3月1日实施

天水日报 2018-03-02 09:49 大字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行为,维护预售商品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天水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规和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天水市实际,天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水市中心支行联合印发了《天水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凡在天水市秦州区、麦积区范围内新开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经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预售资金收存、拨付的监管,适用本《规定》。

《规定》明确,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预售人将其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在取得预售许可之后,竣工备案之前预售给购房人,由购房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预购房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

预售人(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资金监管部门、预售人及监管银行三方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监管协议书》,在相关监管银行设立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应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专用账户实行专款专户、专款专用的管理原则。未设立专用账户的监管项目,房地产主管部门不予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签约备案等相关事宜。

监管账户户名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项目名称和楼盘幢号组成。企业名称要与基本账户名称一致,项目名称要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书中的名称一致。监管账户不得开通任何形式的自助银行服务。

预售人凭购房人在监管银行的缴款凭证为购房人开具售房收款收据。预售人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时,应当提供购房人将购房款存入监管银行资金专用账户的缴款明细。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必须用于相关的工程建设。资金监管部门、监管银行和预售人签订三方协议时,以预售项目预售所得款确定为监管资金,用于支付该项目建设及配套设施建设等费用。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后止。预售人办理商品房初始登记后,可申请取消该项目预售款监管,并凭资金监管部门出具的《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取消监管通知书》到监管银行办理销户手续。

《规定》强调,预售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以办理会员卡、认购、团购、排号、发放VIP卡、诚义金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费用,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资金监管部门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罚。(石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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