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意外死亡 家属为争赔偿款对簿公堂法官:死亡赔偿费由死者近亲属共同共有
麦积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一起共有物分割纠纷案。一老人起诉儿媳与孙子,请求依法分割儿子的死亡赔偿款。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三年前,王国涛的长子外出务工时遭遇不幸身亡,家人与用人单位经过协商,用人单位付给王家死亡赔偿款28万元,其中包括王国涛的赡养费6万元。这笔赔偿款由王国涛的儿媳李小花和孙子王得力领取,之后也一直由儿媳和孙子二人保管。王国涛曾多次向儿媳讨要当初用人单位支付给自己的6万元赡养费,但遭到儿媳李小花的拒绝。去年11月,王国涛起诉至法院,要求由儿媳李小花、孙子王得力分给自己应得的份额6万元。
立案后,麦积区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该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法官发现被告李小花的女儿王芳系该案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法院因此依职权追加王芳为原告。
庭审中,王国涛的儿媳李小花辩称,自己的丈夫死后,家庭收入减少。两个孩子均未成家,今后孩子成家需要很多钱,赔偿款是用人单位给自己和孩子的,没有公公王国涛的份额。李小花表示,自己和两个孩子愿意赡养公公,但不同意给公公分丈夫的死亡赔偿款。
法庭主持双方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由被告王得力支付原告王国涛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费等共计3万元;由被告李小花对此3万元承担连带责任;剩余部分25万元,由原告王芳和被告李小花、王得力共同共有。
麦积区人民法院陈昊: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死亡赔偿费是财产损害赔偿,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的赔偿。死亡赔偿费是对于死者近亲属的赔偿,由死者近亲属,即第一顺序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共同共有。死亡赔偿费包含了被赡养人生活费。被赡养人生活费是对被赡养人的赔偿,应当由被赡养人单独享有。丧葬费是已实际支付的费用,应在分割前予以扣除;剩余部分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予以分割,而非等额分配。本案中,原告王芳并未向法庭提交书面意见放弃自己的权利,所以28万元的赔偿款里扣除被扶养人生活费和实际支出的丧葬费,剩余部分应由原告王国涛、王芳和被告李小花、王得力共同共有。
法理解说
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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