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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发工资起纠纷 劳动监察促化解

天水日报 2017-09-01 09:28 大字

本报讯【记者余碧波通讯员刘军辉】近日,麦积区劳动监察大队成功解决了一起因扣发工资,而被员工追讨双倍工资的劳动投诉案件。

王某于6月11日入职于麦积区某公司做业务员,未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试用期为2个月,试用期内只有1800元的基本工资。7月初王某被公司派往外地出差,不慎将公司配发的笔记本电脑损坏。公司以王某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予以辞退,并扣发800元工资作为电脑维修费。王某心中不服,于8月15日到该区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要求公司向其支付1个月的双倍工资,并返还被扣发的工资。

经麦积区劳动监察大队劳动监察员调查,公司负责人段某承认,王某入职时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并约定了试用期;也承认了王某在出差期间因损坏电脑而被扣发工资,以及王某在试用期内被公司辞退的相关事实。基于调查结果,劳动监察员向段某指出在处理王某的问题上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公司应当自用工之日起在一个月内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公司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张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公司将面临向王某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风险。二是王某的试用期应当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如果劳动合同仅约定了试用期,试用期则不成立,该试用期限则为劳动合同的期限。三是公司在试用期内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必须有相关证据表明王某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否则,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公司因违法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同样需向王某支付双倍的赔偿金。四是王某在出差期间损坏公司电脑的行为,公司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明确责任,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处理,但电脑维修费用未经本人同意,不能直接从工资中扣除。

在法律和事实面前,公司负责人终于认识到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辞退王某将面临的法律后果,并表示马上进行积极整改。8月17日,该公司与王某经协商达成和解,王某拿到了1个月1800元的双倍工资,同时王某向公司支付了800元的电脑维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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