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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员练车出事故 赔偿责任谁承担

天水日报 2017-08-25 09:48 大字

□本报记者景春燕

身边的事儿

结果

现在开车已经成为人人们不可缺少的一门技能。随着“学车热”的不断升级,学员在练车过程中不免会出现事故,那么,驾校学员在练车过程中发生事故时赔偿问题该如何处理?驾校、学员、保险公司这三者之间责任又该如何划分?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2016年7月,成涛在秦州区某驾校报名学车。9月的一天,成涛在驾校教练员刘杰的陪同下,驾驶驾校的车在路上行驶时,与骑着摩托车的王晓斌发生碰撞,事故造成王晓斌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受伤的王晓斌被送到医院接受治疗,共支出医药费1万余元。交警部门也对事故责任做出认定:教练员刘杰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晓斌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教练员刘杰与王晓斌在交警部门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王晓斌的医疗费、交通费和两车修理费全部由成涛一人承担,刘杰赔偿王晓斌后期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等费用。

由于驾校为教练车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和限额为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发生事故时成涛驾驶的车辆在保险期内,故驾校多次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要求,但保险公司均以驾驶车辆的成涛是无证驾驶,且商业三者险中对教练有免责条款为由拒绝。双方因此闹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认定,教练员刘杰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杰有驾驶证,故不存在无证驾驶的情形。

此外,保险公司应对商业三者险中的免责条款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且对履行该义务负举证责任。庭审中,驾校对保险公司履行了该义务并不认可,保险公司亦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所以,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对于驾校支付给第三者王晓斌赔偿款中的合理部分进行赔付。

秦州区法院马冰:

学员在驾校学习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属于无证驾驶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本案中,成涛在教练员刘杰的指导下按规定路线、规定时间学习驾驶车辆,因未确保安全通行、未按规定临时停车造成交通事故,如教练员刘杰采取了有效措施,完全可以避免该起事故的发生,成涛学习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等同于教练员刘杰的行为,刘杰有驾驶证,故不存在无证驾驶的情形。

那么,保险公司是否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呢?

驾校为车辆投保的目的,在于学员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能从保险公司得到赔偿,以减少自己的损失。保险公司明知道驾校的投保车辆是教练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较大,仍然与驾校签订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合同和限额为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这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驾校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缴纳了保险费,该车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人的责任。现驾校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约定进行理赔理由充分,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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