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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连环转让未办过户手续 原车主不担责

甘肃日报 2017-07-31 06:34 大字

本报记者朱宇鲲

生活中,私家车辆被连环转让后,未及时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况时有发生。如果因车辆未及时过户,引发的交通事故及违法活动该由谁来承担?不久前,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私家车主林林(化名)与高某签订车辆转让协议,协议约定:林林将自己名下小型轿车转让给高某;该车自交车之日起发生的交通事故及违法活动均由高某负责,与林林无关;过户费由高某承担,林林积极配合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等内容。协议签订后,高某虽支付了车款,但一直拒不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林林遂将高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被告高某履行双方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判令自车辆交付后发生的一切交通事故及违法活动与原告无关。

法庭上,被告高某辩称,虽然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认可,但车辆已于交付次日就转让给了案外人雒某,现在车辆又转让给了第三人仇某。且从车辆转让到2017年年初,原告从未催促其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第三人仇某陈述,涉案车辆确实是被告高某转让过来后,通过案外人雒某转让给他的,他愿意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但是原告从未与他联系。

经法庭调查,涉案车辆存在违法未处理情形,且自2013年至今未进行审验,已达报废标准。

审理

据该案件审理法官介绍,本案中争议的两个焦点,一是涉案车辆是否能够办理过户手续;二是自交车之日起发生的交通事故及违法活动是否与原告无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本案中,涉案车辆转让后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现今已存在违法记录未处理,且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该车已达报废标准,已无法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中有关“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规定,且原告与被告高某就涉案车辆交付后发生的一切交通事故及违法活动的责任承担也有明确的约定,现该车又已转让他人,因此车辆交付后发生的一切交通事故及违法活动均与原告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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