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钱不还?法院发话:快点还!

天水晚报 2018-12-29 10:00 大字

拖欠钢材款四万五

面馆欠货款三万多

借款25万不归还

本报麦积讯【记者王琳】甘谷县一男子因欠他人钢材款被起诉到法庭,才偿还了欠款。

2017年3月,甘谷县男子马某与麦积区个体老板金某达成了钢材供应口头协议。同日,马某从金某处拉走钢材19.6吨,并就提货数量、型号及价格在金某的销货清单上签字确认。双方约定,马某于当月24日前付清货款。之后,马某给金某付了钢材款30000元,余款45120元未付。后金某多次催要余款,马某一直未付。日前,金某将马某告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钢材款及利息合计85704元。

麦积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理中,被告马某辩称,他从金某处购买钢材及拖欠部分货款均属实,但他是给其姐夫王某采购钢材,钢材实际供应给了王某的建筑工地,故钢材款应由王某给付。另双方对逾期付款没有约定利息,故他不同意支付利息。

主审法官温朝晖认为,双方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马某拖欠金某的剩余钢材款事实清楚,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给付钢材款。其未按约定时间给付原告钢材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马某于10日内给付原告金某钢材款45120元,并支付逾期余款利息。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报麦积讯【记者王琳】秦州区一面馆几次从一家粮油经销店购买面粉、清油、大米,却长时间拖欠货款未付,被粮油店告上法庭。日前,经法官耐心调解,终于达成还款协议。

麦积区的常某经营一家粮油店,在秦州区经营面馆的牟某从常某处购买了面粉、清油、大米,牟某核对数量和价款后,在常某的销售清单上签字确认。2017年4月25日,牟某给常某出具一份欠条,注明拖欠货款14700余元。此后,牟某又从常某处购买了部分米面油等货物,截止2017年12月18日,货款为25000余元。自此,牟某两次拖欠常某货款合计近4万元,扣除已给付的6000元,剩余款项一直未付。日前,常某将牟某告上法院,要求付清货款及利息。

麦积区人民法院法官温朝晖对此案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由被告牟某给付原告常某货款33828元,每季度给付一次、分6次付清,从2018年12月1日起,每季度给付6000元,最后一次给付3828元。如被告到期未足额给付,逾期一次,原告即可要求提前付清全部余款,并按月息2%支付逾期利息。

本报清水讯【记者于剑倚】生意伙伴之间因借贷产生纠纷,经法院调解及双方好友共同劝说,使该起民间借贷纠纷得到解决。

2月4日,清水县男子吴某与李某、肖某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约定李某、肖某向吴某借款25万元,借款期限为2018年2月4日至2018年5月3日。合同签订后,吴某按约定将25万元支付给李某、肖某,同时李某、肖某将自己所有的一套住宅及一辆轿车抵押给吴某。然而借款到期后,李某、肖某未按约定期限还款。经多次催促无果后,10月,吴某将李某、肖某起诉至清水县人民法院,要求二人还款。

案件受理后,经吴某申请保全,法院冻结李某、肖某银行存款,并查封李某、肖某所有的房屋一套、车库一间。

审理中法官了解到,双方当事人本是生意伙伴,合作多年,并无其他利益纠葛,在当天的庭审现场,双方还有几位共同好友旁听。于是法官在调解过程中邀请二人共同好友参与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同意10天内偿还吴某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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