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司机出车祸,责任该如何划分?□

天水晚报 2018-05-24 11:54 大字

受雇于甘谷县某公司的张某在运输货物时发生交通事故,作为用人单位,雇佣张某的公司和运输企业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从2016年至今,这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经历了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和维持原判。如今,面对180余万元的高额赔偿,甘谷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对被执行人一次次进行约谈,最终为伤者拿到了赔偿金。

2016年3月,张某驾驶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316国道由东向西行驶,与同向骑自行车的15岁少女黄某刮擦,致黄某倒地后被碾压受伤,形成道路交通事故。事后,甘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张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某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张某驾驶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发生事故前,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天水支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张某是甘谷县某公司的雇佣司机,而杨某既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又是肇事车主。另外查明,张某所属公司设立之初,杨某购置了多辆混凝土罐车,专一为甘谷县某商砼公司承担运输业务。

事故发生后,黄某被紧急送往医救治,但因受伤严重双下肢被截肢。在治疗过程中,张某所属公司负责人杨某支付各种费用254576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天水支公司垫付了医药费100000元。

赔 偿

法官说法

甘谷县人民法院法官 李小刚

法院认为,公民人身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身体受到伤害造成损失的,各侵害人应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黄某在本次事故中受到重大伤害,应由各责任方依法予以赔偿。

本案中,张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违章驾驶车辆,酿成本次事故,根据其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程度,认定张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负担原告黄某80%的民事赔偿责任。黄某在驾驶非机动车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对酿成本次事故负有一定责任,应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自行负担20%的经济损失。

最终,这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经历了一审、二审,法院终审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黄某医药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120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黄某500000元,共计620000元(执行时扣除已赔付的100000元);由张某所属公司、杨某、张某连带赔偿黄某各类费用共计1016802元(执行时扣除被告杨某已支付的254576元);由甘谷县某商砼有限公司赔偿黄某医药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79436元;由张某所属公司、杨某、张某连带赔偿原告黄某鉴定费及交通费2720元;由被告甘谷县某商砼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黄某鉴定费及交通费480元;驳回原告黄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交通事故责任者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是不同的。交通事故责任者是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法应当接受行政处罚的人,包括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则是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人,可能是交通事故责任者,也可能是车辆所有人、其他对车辆有支配权的人以及取得运行利益的人。

本案中,甘谷县某商砼公司作为委托人和张某所属公司作为承包人,双发约定商砼公司对车辆的运输调度有一定支配权,所以两家公司以及车主杨某、肇事司机张某都是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某商砼公司关于上诉其不是本案交通事故的赔偿义务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意见,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经历了一审、二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再到上诉维持原判,15岁的花季少女黄某在双下肢截肢、鉴定为二级伤残后,终于迎来了高达180余万元赔偿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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