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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谷特大拐卖妇女案尘埃落定省高院维持原判主犯难逃死罪

兰州日报 2010-10-12 04:58 大字

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石君红、张金忠等10人大肆进行拐卖妇女的犯罪活动,其行为分别已经构成拐卖妇女罪、抢劫罪、盗窃罪,其犯罪团伙共非法获利15万余元。因此,天水中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石君红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死刑;其余被告人分别量刑宣判。

【本报讯】 冒充警察的甘谷县农民石君红、张金忠等10人,以给女方介绍对象为诱饵,从兰州、西宁等地,将11名妇女骗至甘谷县卖给他人为妻,非法获利约15万元。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拐卖妇女罪判处主犯石君红死刑。宣判后,石君红提起上诉。省高院对此起案进行二审后,日前做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被骗女卖为人“妻”

2006年石君红、汪元成在兰州市以谈对象为借口,将王某拐骗至甘谷,以8800元的价格将王某卖给丁想元(因拐卖妇女罪被判死缓),后丁想元又以1.84万元的价格将王某转卖给当地村民杨某为妻。2007年1月24日,王某被当地警方成功解救。2007年刘某也被以同样的方式拐骗至甘谷,最终以1.6万元的价格卖给当地村民李某为妻。破案后,刘某愿留在甘谷生活。2008年,石君红先后将原某、梁某拐骗至甘谷,分别卖给甘谷当地村民为妻。2009年4月24日,石君红、张金忠在西宁冒充公安人员,将李某拐骗至甘谷后以1.25万元的价格将其卖给当地村民赵某为妻。之后,石君红等人故技重施将张某、王某、汪某、麦某等人拐骗至甘谷,之后分别以不同价格卖给当地村民为妻,共非法获利约3万元。

从2006年至2009年间,石君红、张金忠等10人,从兰州、西宁等地,将11名妇女骗至甘谷县卖给他人为妻,非法获利约15万元。

一审主犯获死刑

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石君红、张金忠等10人大肆进行拐卖妇女的犯罪活动,其行为分别已经构成拐卖妇女罪、抢劫罪、盗窃罪,其犯罪团伙共非法获利15万余元。因此,天水中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石君红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死刑;其余被告人分别量刑宣判。

主犯上诉 仍难逃死罪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石君红以量刑畸重、部分事实不清为由,向省高院提起上诉。经过省高院二审后认为,原审法院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量刑准确。日前,省高院对此案件做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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