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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母娘雇凶杀女婿3·04特大杀人案终审宣判

兰州日报 2010-03-23 06:25 大字

【本报讯】 女儿服毒身亡,丈母娘张金堂因此事迁怒女婿马某。事隔5年之后,张金堂和小女儿鲜鹏,出资1万元雇佣姚红兵将马某杀害。后天水市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姚红兵死刑,张金堂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鲜鹏有期徒刑14年。3月22日记者从省高院获悉,省高院对该案二审后,作出了“维持原判、驳回上诉”的终审判决。

2003年11月3日,张金堂的大女儿服毒身亡。因为此事,张金堂一直迁怒于女儿生前的丈夫马某,并对其怀恨在心。事隔5年之后,张金堂给大女儿“报仇”的念头越来越强烈,并且一直暗中物色“杀手”。2008年农历十一月,张金堂在秦州区小女儿鲜鹏家认识了远房亲戚姚红兵。当年农历十二月,张金堂再次来到小女儿家,让小女儿叫来姚红兵,要求姚红兵杀死马某,为大女儿报仇,并商定事成后给姚红兵1万元好处费,当天即给了200元现金。春节前,姚红兵向鲜鹏索要了1500元现金。2009年2月22日,张金堂带领姚红兵来到甘谷县磐安初级中学,给姚红兵指认了马某的宿舍。同年2月27日中午,姚红兵在磐安初级中学找到马某,谎称其兰州老板的朋友是马某的同学,遂认识了马某。2009年3月4日中午,姚红兵以请吃饭为由,将马某骗出并杀害。

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张金堂、鲜鹏为泄私愤,雇凶杀人,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因此,法院一审判处姚红兵死刑,张金堂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鲜鹏有期徒刑14年。一审宣判后,三被告人均提起上诉。省高院对该案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因此作出了“维持原判、驳回上诉”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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