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首起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一审宣判 五被告赔偿土壤修复费近1500万元

齐鲁晚报 2019-12-13 04:57 大字

本报泰安12月12日讯(记者王坤通讯员甘秀英胡冰凝)近日,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李某生、崔某玉、徐某水、郝某增、徐某付土壤污染责任纠纷案,判五被告连带赔偿土壤修复费用14891538.7元,鉴定评估费338000元,共计15229538.7元。该案系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确立后泰安法院审理的首起由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至2017年4月期间,被告李某生在明知其生产的润滑油渣系危险废物且被告崔某玉不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情况下,以每吨260元的价格多次向被告崔某玉提供润滑油渣进行处置。崔某玉为处置该油渣,以年租金18000元的价格租赁被告徐某水位于新泰市某村所承包的闲置土地,并雇佣被告徐某水在该地挖掘两处用于倾倒、存储油渣的渗坑。为逃避监管,被告崔某玉多次夜间运输并雇佣被告郝某增、徐某付将油渣倾倒至该两处渗坑。

2017年4月8日,被告崔某玉等人行为被新泰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发现。2017年4月,新泰市环境保护局委托第三方进行鉴定,检测涉案油渣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HW油/水、烃/水混合物或乳化液类及HW34废酸液类非特定行业的危险废液。因涉案油渣属危险废液,新泰市某镇政府进行了分类暂时封存。2018年8月2日,新泰市环境保护局与环保科技公司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对矿物油废物进行专项整治。为此实际支出修复费用14891538.7元及检验鉴定评估费用338000元,共计15229538.7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生、崔某玉、徐某水、郝某增、徐某付倾倒危险废物和危险废液的行为,造成新泰市某村土壤污染,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根据查明的事实,结合第三方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意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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