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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泰市检察院 成功处理案件获赞誉

泰安日报 2017-08-11 10:57 大字

本报8月10日讯(通讯员 邹静)近日,新泰市检察院民行部门成功监督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件,保障当事人实现债权本金44330元及利息,帮助其解决了长达8年未执行完毕的执行难问题,债权人郭某某向民行科赠送了“公正监督、为民解忧”的锦旗表示感谢。

2017年3月30日,郭某某认为新泰市人民法院执行其与张某某、张某柏民间借贷纠纷(2009)新执字第902号一案存在违法情形,向新泰市检察院申请执行监督。该案受理后,民行部门迅速行动,立即展开了调查。

经调查,2009年3月24日,新泰市人民法院就郭某某与张某某、张某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2009)新民初字第649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达成协议如下:1.张某柏欠郭某某借款30200元及利息,张某某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张某某欠郭某某借款70240元及利息,张某柏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经调解后,郭某某与张某某、张某柏于2012年1月另签订还款计划,约定张某某自愿将其父亲张某芝名下位于新汶水泥厂的宿舍抵顶郭某某,但该约定迟迟未得到执行,后张某柏去世,加大了该案的执行难度。截至2013年年底,张某某、张某柏共计偿还郭某某61110元,尚欠本金44330元及利息未付。

案经新泰市检察院检委会讨论决定,2017年6月8日,新泰市院向新泰市人民法院发检察建议,建议法院对张某某继承其父亲张某芝的遗产份额采取执行措施,实现郭某某的剩余债权。法院收到检察建议后,于2017年7月6日回复新泰市院,采纳该检察建议,督促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并查封张某某的工资及其父的房屋,保障了郭某某债权的实现,维护了其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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