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非订金 落“定”须谨慎
本报8月9日讯(记者 王玉)给商家交付定金后,能否退呢?日前,新泰市民王女士就遇到了这个问题。她给付商家定金用于购买橱柜和吸油烟机。随后,她看到了更便宜的橱柜,因此只想购买吸油烟机,但遭到商家拒绝,遂向市场监管部门求助。
今年7月份,王女士在新泰某品牌旗舰店购买了一款橱柜及吸油烟机。在谈好价钱后,她付给商家2000元定金,并签订了售货合同。随后几天,王女士在跟家人逛街时,又相中了另一商家售卖的价格便宜的橱柜。对于之前交了定金,王女士十分后悔,就来到第一家商家那里,要求只购买吸油烟机,没想到遭到拒绝。王女士认为,自己虽然交了定金,但还没有收到商品,双方的消费关系不成立,是可以就购买事项作出调整的。王女士随即拨打12345市民服务热线,向新泰市市场监管局投诉。
对此,执法人员表示,按照《合同法》《担保法》等有关“定金罚则”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因此,对于王女士的诉求,法律不予支持。
执法人员提醒广大消费者,“定金”和“订金”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法律效力截然不同。“订金”属预付款性质,不具备担保性质,交易不成又无另外约定时,商家应当无理由退还订金。而“定金”则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如果商家违约,就要双倍返还定金,如果消费者违约,商家则不再返还定金。因此,消费者与经营者在签订消费合同、交付定金时一定要谨慎,以免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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