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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失业保险金须符合三个条件

泰安日报 2017-07-25 09:19 大字

□记者 张澍沛

某群众致电12345:其是山东恒丰矿业集团职工。2016年11月,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给其办理手续领取失业金。其失业保险缴至新泰市社保处,截至今年7月6日一直未领取到,现咨询失业金何时发放,希望相关部门予以答复。

新泰市政府:根据《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1号)第十三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按照政策,该群众符合领取标准,领取失业金时间为2017年1月至2018年12月,目前正在办理中。

近日,某群众反映,其父母是宁阳县东疏镇村民。1997年,其父母向东疏镇计生办缴纳300元保证金(不生二胎),承诺在女方49岁时退费,且其家只有一个孩子。其称父母现在已经超过49岁,但是至今未退费,希望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宁阳县政府:按照1997年《终生生育一个孩子合同》约定和当时的计划生育管理规定,该村民主动向镇计生办缴纳300元押金,用于保证其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合同规定:待女方年满49周岁并确实没有再生育后,方退还其缴纳的押金。目前,按照合同约定,对已年满49周岁确实没再生育的夫妇,镇计生办每年都进行摸底统计,每年年底一次性退还。对于该夫妇300元押金,镇计生办已经纳入今年年底的退还计划。

近日,某市民反映,其孙子6月4日出生,孩子出生第4天在医院因为黄疸进行治疗,其前往泰山区社保局为孩子办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人员称,缴纳140元可以使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但是需要先办理出院再入院。因为手续繁琐,其使用了孩子母亲的医保报销,且孩子母亲在泰山区社保处缴纳社保。其欲重新给孩子缴纳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泰山区社保局称,该市民前期已经登记信息,但是没有及时缴纳140元的费用,视为自动放弃本年度缴费。其表示不解,希望相关部门予以答复。

泰山区政府:经核实,之前已告知该市民,新生儿母亲在本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且当年正常缴费的,新生儿当年不缴费,享受当年一档居民医疗保险待遇。该市民为其孙子办理参保手续,并选择了一档居民医疗保险,但现在想改成二档,需缴费140元。

近日,泰山区省庄镇村民反映,小麦补贴往年都是在6月份时发放到其农商行的存折内,但是今年截至7月3日仍未发放,希望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泰山区政府:经了解,目前统一调整为耕地地力支持补贴每亩125元,现已发放。

近日,某市民反映,有人每隔两三天就在凤台路98号云海生态园东邻院内的垃圾池焚烧垃圾,希望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泰山区政府:经城管中队再次联系凤台村委,村内表示已多次劝说,后期将继续发挥网格员的作用,加强对此处的监督,避免垃圾焚烧行为。同时,城管中队也会加强对此处的巡查,及时制止垃圾焚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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