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宁阳实践”
去年9月,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为检察机关规范法律监督工作、补强检察工作弱项短板、优化法律监督工作环境,增强法律监督刚性提供了根本依据和遵循。
进入新时代,加强法律监督是摆在基层检察院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近年来,作为破题者、答卷人的宁阳县检察院坚持“应势而变,顺势而为,借势发力”,探索新机制、新举措、新渠道,凝聚共识,精准发力,形成了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宁阳实践”,开创出“双赢多赢共赢”的局面。
案件质量定期反馈,提升办案质效
宁阳县检察院业务部门在办理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时发现,有些案件存在案件罪名定性把握不准、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办案程序不够规范等问题,导致案件退查率较高。
“我院坚持问题导向,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与县公安局会签了《 关于建立公安机关移送案件质量定期反馈机制的意见》,每季度向公安机关制发案件质量情况通报。”宁阳县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尚晓兵介绍。
“检察机关通过建立案件质量定期反馈机制,能够及时解决公安机关在案件定性、事实认定、侦查取证方向等实体性共性问题,实现案件质量反馈由个案‘点对点’到面上的转变,使反馈内容更加全面,监督效果更有实效。”尚晓兵表示,运行一年多以来,共向公安局反馈 6次,成效十分明显:“2019年案件退查率为 9.4%,比 2018年降低了11.65个百分点,有效提高了办案效率。案件质量定期反馈,与公安机关建立了良性沟通机制,倒逼侦查人员证据意识的提升,大大提高了移送案件质量,进一步规范了侦查取证程序,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的效果。”
与法院协同配合,践行司法公正
今年以来,针对在开展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工作中存在调查取证难、法律文书送达不畅通、案件线索来源较少等实际问题,宁阳县检察院与县法院会签了《关于在民事、行政审判及执行活动监督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通过与县法院建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信息共享机制,建立调阅卷宗的协调机制,建立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建立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双向反馈工作机制,切实提升民事、行政监督工作质效。
《意见》的制定出台,从制度层面解决了检察机关在开展民事、行政审判及执行活动监督中调卷、调查、发现案件线索以及案件办理的难题,理顺了法检两家的关系,打破了瓶颈,拓宽了渠道,改变了过去发现线索只能依靠受案审查一条路的方式。该院副检察长王永建指出:“法检两家通过建立协作配合机制,进一步明确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重点内容,共同解决监督过程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有利于形成工作合力,维护司法公正。”
构建新型检律关系,助力检察监督
近年来,围绕推动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加强检律协作配合,宁阳县检察院始终在积极探索构建新型检律关系。
作为强化法律监督的重要抓手,宁阳检察院与县司法局科学谋划,共同会签《关于构建新型检律关系的实施意见》,确定建设搭建沟通交流、业务促进、素能提升“三个平台”,实施开展“十项工作举措”,积极构建“各司其职、相互尊重、相向而行、良性互动”的新型检律关系。
召开检律关系座谈会5次、在检察业务管理部门设立专门律师接待场所、在控申部门设立专门律师服务室,与司法局协商建立律师服务团队,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涉信案件 30余件;充分利用司法局指派值班律师参与129件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完善各项业务交流机制、渠道;建立检律互评机制,检察官与律师双向打分,促进检律良性互动、共同提高,进一步提高刑事检察业务的办案质量……经过运行,新型检律关系正在发挥作用。
“我们通过拓展案件线索来源、改进监督工作方式,更好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尚晓兵介绍,目前,已与县司法局会签了《关于在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监督中检律双方加强协作配合、积极发挥作用的意见》。通过加强检律双方协作配合,以充分发挥律师执业优势,发现司法不公、行政违法依法提出控告、申诉或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供等案件线索、监督案件办理。
开展专项监督活动,致力精准监督
“程某某已经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安机关为什么不立案?”有群众向宁阳县检察院反映。
经调查,2019年底至2020年初,涉案人程某某在宁阳县某村耕地内采砂,占地面积20余亩,均为基本农田,已经丧失种植条件。检察院依法启动立案监督程序,要求宁阳县公安局说明不立案理由。最终,宁阳县公安局对程某某立案侦查。
今年以来,为进一步拓展刑事、民事和行政监督线索来源渠道,宁阳县检察院先后制定了《关于开展对公安机关刑事侦查活动专项监督的实施方案》《关于开展行政非诉执行专项监督活动的实施方案》《关于开展虚假诉讼专项监督活动的实施方案》,集中开展专项监督活动,进一步提高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的数量和质量,集中办理了一批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案件。
专项监督活动开展以来,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四大检察”齐头并进。发现两项监督线索 10余件,办理立案监督案件 7件、撤案监督案件 3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2份,口头纠正轻微违法7次。办理非诉执行监督案件 5 件,发现虚假诉讼监督案件线索 5件,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1件,提起诉前检察建议13件。
本报记者高文超通讯员沈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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