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林犬伤人致死,主人赔偿35万 两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齐鲁晚报 2018-08-31 02:33 大字

本报泰安8月30日讯(记者王坤通讯员孟凡学刘国峰)近日,宁阳县法院依法对一起护林犬伤人致人死亡案件进行宣判,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周某、陈某两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责令两被告限期向被害人家人赔偿经济损失35.8万元。

据介绍,2017年6月,被告人陈某、周某从新泰购得两只比特犬幼犬豢养在宁阳县葛石镇黄家峪村东南山坡,用于看护其承包山林。由于平时疏于看管两犬,在2018年3月的一天,曾发生两比特犬伤人致人轻伤事件。当日两只比特犬将步行至葛石镇黄家峪村东南山坡的看护房屋东南侧约50米处的郑某某腿部、右手部咬伤,后被赶来的陈某将两只比特犬拉住制止,郑某某才得以脱身。经鉴定,郑某某的右手及双下肢的伤情为轻伤一级。但该起侵害事件并未引起陈某、周某足够重视。2018年3月29日18时许,被告人周某、陈某将两只比特犬从屋内放出喂食,后两犬在看护房西北侧200米处的路上将路过的被害人赵某某咬伤,导致被害人四肢软组织及血管被严重撕裂,进而出现失血性休克,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18年3月30日,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5月31日该案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6月4日,被害人家属提出附带民事赔偿。

案件立案后,该院组成由院长任审判长兼主审法官的合议庭,本着深化以案说法效果,并决定对该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开庭审理前,办案法官多次到案发现场进行勘查,并及时召开庭前会议,与公安、检察机关、原被告及其代理人就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了深入交流,同时还发布了公开审理公告。开庭当日,被害者家人及社会公众20余人来院旁听庭审,由于庭前准备充分,案件审理进展顺利,两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庭审结束后,合议庭还就妥善解决该案附带民事赔偿争议进行了深入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尽快达成了赔偿协议,及时给被害人家人以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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