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通知公告

山东法制报 2021-03-22 13:46 大字

张建:

泰安一昂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兴成)与高振刚(原告)之间的债务纠纷业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并强制执行。

高振刚出借给你的款项是从我处借得转借给你。因此,双方协议把岱岳区人民法院【(2018)鲁0911民初4379 号】判决书附带债权全部转让给我本人,由我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向你们主张债权。

鉴于你们拒接电话,删除微信,故而公告通知。

杜炳霞

2021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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