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警察执行公务两人暴力袭警获刑

山东法制报 2021-03-18 09:26 大字

近日,泰安市泰山区法院审结了两起以暴力方式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刑事案件,以犯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一年,判处被告人赵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

2019年9月24日1时许,泰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城东大队民警李某带领辅警王某等在岱宗大街与红门路路口执行勤务。王某对涉嫌酒驾的吴某所驾车辆进行检查时,因酒精呼气测试仪报警,王某指挥吴某熄火、拔钥匙,吴某拒不听从指挥,驾车强行驶离。在此过程中,因辅警王某手部与车辆驾驶室一侧窗户接触,王某被车辆拖行数米直至摔倒。经鉴定,王某所受伤为轻微伤。

2020年5月26日23时许,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迎胜派出所民警刘某等人接指挥中心指派,前往泰安市中心医院处警,后将涉嫌扰乱医院秩序的被告人赵某传唤至迎胜派出所接受调查。到达派出所后,赵某拒不配合民警工作,在派出所院内辱骂民警,并打了处警民警刘某左眼一拳。民警遂对赵某采取约束措施,赵某仍拒不配合,在候问室内用胳膊勒住辅警周某脖子,后被民警制止。经法医鉴定,刘某所受伤为轻微伤。

法院审理认为,两被告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均已分别构成妨害公务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 性质、 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经法庭认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人民警察执行公务神圣不可侵犯,袭击警察、侮辱警察,必严惩不贷。于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 增设了“袭警罪” ,进一步起到了打击暴力袭警、保护执法的作用。该条款规定:对暴力袭击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由于本案犯罪事实发生于 2021年3月1 日前,法院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刑事原则,仍以妨害公务罪对两被告人定罪量刑。

石兆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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