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发出不起诉决定,挽救10家民营企业立足职能敢于担当 切实保护民企发展
8月11日,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宣告对山东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等10家单位、郭某某等11人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不起诉的决定。被不起诉单位及诉讼代表人、被不起诉人、侦查机关代表、税务机关代表、涉案民营企业当地政府代表、协会代表、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参加了宣告活动。
10家被不起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 11名被不起诉人当场表示认罪服法,对不起诉决定没有异议。“检察机关敢于担当作为,既严格司法,又合理运用不起诉做到不纵不枉,宽严适度,从保护民营企业,助力复工复产、保障当地就业等角度,对本案进行了妥善处理,切实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参加宣告的涉案民企当地政府代表评价说。
10家民企虚开值税专用发票涉罪,发展蒙上阴影
2020年5月,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受理了郭某某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该案件涉及 10家民营企业,这些企业为少缴税款,采用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式,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涉案民营企业及其直接责任人均构成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涉案民营企业为机械制造企业,从事特种机械设备的生产和维修,具有多项特种设备A 级制造资质,其客户以大型厂矿单位居多,若涉案企业有了犯罪记录,将不能参加现有绝大部分业务的招投标,现有维修保养业务大部分也将终止,企业经营面临“毁灭性”打击。据悉,涉案民营企业安排职工就业近3000 人,年纳税2000 余万元,企业经营一旦受损将影响当地经济发展和民生就业。
合法合理运用不起诉,护航民企发展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此案时经审查发现,虽然本案中涉案民营企业购买的虚开发票税额较大,其中有8家企业在税务机关和公安机关未对企业进行立案、调查前,在行业协会的推动下,在犯罪后的较短时间内主动到税务机关补缴了税款和滞纳金,另2 家企业在案发后也及时补缴了税款和滞纳金,且涉案民营企业及实际控制人均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该院综合考虑了本案的犯罪情节,同时为维护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当地经济发展,在排除了相对不起诉禁止适用规定后,认定10家民营企业犯罪情节轻微,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
岱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涉案民营企业进行了拟不起诉决定公开审查听证,由检察官、侦查人员、税务机关代表、企业所在乡镇政府代表、企业诉讼代表人、 犯罪嫌疑人及辩护人对不起诉决定充分发表了意见。经案件评议,在听取各方意见基础上,参与听证的人大代表和人民监督员一致同意该院对涉案民营企业作相对不起诉的处理意见。最终,岱岳区人民检察院检委会经研究审议,对涉案民营企业及直接责任人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发出检察建议,为企业发展打好“预防针”
“不起诉不代表不构成犯罪,望被不起诉单位和被不起诉人珍惜来之不易的机会,充分吸取教训,认真反省,把合法、规范放在企业经营的首位,依法自觉履行纳税义务,把经营重心放在改善自身管理水平和提高企业竞争力上,切实把企业做大做强,为当地经济发展创造更大价值,造福当地百姓。”岱岳区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专职委员王丰民在宣告时对涉案民营企业和直接责任人进行了训诫。
对涉案民营企业进行不起诉公开检察宣告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岱岳区人民检察院向税务机关现场送达了检察意见书,建议税务机关依照相关法规对涉案民营企业进行行政处罚。向当地政府和税务机关送达了检察建议书,建议当地政府、税务机关创新监督方式,明确涉税风险点,主动为企业提供税务支持,变事后处罚为事前预防,助力企业发展。
岱岳区人民检察院立足检察职能,严格落实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既不“ 够罪就诉” ,也不“一诉了之”,合法合理运用不起诉权,最大限度降低办案对民营企业和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确保办案中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本报记者高文超
通讯员金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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