岱岳区一纸不起诉文书 保护10家民企复产
本报8月13日讯(特约记者 倪青华 最泰安全媒体记者 王国梁 通讯员 金剑)11日,对山东某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等10家企业、郭某某等11人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案的不起诉决定在岱岳区人民检察院庄严宣告。10家被不起诉单位法定代表人及11名被不起诉人当场表示认罪服法,对不起诉决定表示感激。
今年5月,岱岳区检察院受理了郭某某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涉案10家民营企业为少缴税款,采用购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式抵扣税款,涉案民营企业及其直接责任人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涉案民营企业山东某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维修特种机械设备,具备多项特种设备A级制造资质。一旦有了犯罪记录,涉案企业在今后招投标时会因资格条件直接受到影响,将不能参加现有绝大部分业务的招投标,大部分维修保养业务也将终止,必将使这家已经受到疫情影响的民营企业雪上加霜,甚至面临停产等毁灭性打击。且这家涉案企业安排直接就业近3000人,年纳税2000余万元,若企业经营受损,也将影响当地民生就业和经济发展。
岱岳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此案时发现,虽然涉案企业购买的虚开发票税额较大,但其中有8家企业在税务机关和公安机关未立案、调查前,主动到税务机关补缴了税款和滞纳金,另2家企业在案发后也及时补缴了税款和滞纳金,且涉案企业及实际控制人均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岱岳区人民检察院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情节,同时为维护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当地经济发展,在排除了相对不起诉禁止适用规定后,认定10家民营企业犯罪情节轻微,符合相对不起诉的条件。经公开审查听证和该院检委会研究审议,最终对涉案民营企业及直接责任人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不代表不构成犯罪,希望被不起诉单位和被不起诉人珍惜来之不易的机会,充分吸取教训,认真反省,把合法、规范放在企业经营的首位。”岱岳区人民检察院在宣告时对涉案企业和直接责任人进行了训诫。
既不“入罪即诉”,也不“一诉了之”。岱岳区人民检察院立足检察职能,严格落实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合法合理运用不起诉权,最大限度降低办案对民营企业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得到当地企业和社会各界的一致点赞。
“检察机关担当作为,不纵不枉,宽严适度,从保护民营企业、助力复工复产、保障当地就业等角度依法对本案进行妥善处理,做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参加宣告的涉案民营企业当地政府代表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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