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全面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质量保证保险工作 创新保障体系 提升建筑质量

泰安日报 2020-07-27 09:19 大字

本报7月26日讯(最泰安全媒体记者 鞠永伟 通讯员 李燕)近日,市住建局、市财政局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质量保证保险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质量保证保险工作。

据了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质量保证保险(以下简称“工程质量保证保险”)是指由保险机构向发包人提供的保证工程项目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维修义务的保险。本保证保险的投保人为承包人,被保险人为发包人。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提交与保险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合同或保单的,视同已经提交工程质量保证金。

《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保证保险的内容和标准,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银行保险监管部门要积极引导推进建筑企业采用工程质量保证保险代替现金保证工作,及时查处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不良信用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推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质量保证保险,建立“事前预防、事中管理、事后服务”的保险工作机制,引导保险机构积极参与工程质量过程管理。《通知》明确要求,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质量保证保险承发包活动中,承包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愿选择工程质量保证金、保证保险、银行保函任一形式作为工程质量保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限制使用。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合同生效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内不履行缺陷维修义务的,由保险机构承担保证责任。保险机构在承担保证责任时,应当充分保障发包人的合法权益,在收到发包人按要求提供的书面索赔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后,应当先行履行赔付义务。保险机构开展工程质量保证的保险条款、产品费率应当依法依规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或备案,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承保的保险机构应该根据建筑企业信用状况和工程施工质量状况等,实施差别化费率。

据介绍,该项工作的开展,对于进一步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优化营商环境、创新工程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质量品质、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等方面意义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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