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出台《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高级技师按5000元/人标准给予培训补贴

泰安日报 2020-07-14 07:51 大字

本报7月13日讯(最泰安全媒体记者 杨文洁)近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泰安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管理使用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泰安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质效。

《办法》中对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的使用范围进一步进行了明确。专账资金主要用于职业培训补贴、以工代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支出。由省级相关部门、社会团体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的特定群体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中明确的补贴项目可在专账资金中列支。

补贴标准进一步细化,规定符合补贴条件的各类劳动者,经培训合格并取得规定证书的,按照初级工1000元/人,中级工1500元/人,高级工2000元/人,技师3000元/人,高级技师5000元/人标准给予培训补贴;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由各县(市、区)、功能区根据培训时间和成本,按照不高于10元/课时,最多不超过800元/人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的,可根据培训内容给予300/人、720/人、1200元/人的培训补贴。企业职工按照规定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给予500元/人的培训补贴。

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按照“谁垫付、谁申领”的原则支付给企业、培训机构或个人,申领流程进一步精简。符合补贴条件的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未支付相关培训、鉴定费用的,相关补贴直接支付给垫付培训、鉴定费用的培训机构或企业。此外,进一步加强了资金监管,将专账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保障专账资金安全和效益,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和专账资金科学规范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对违规开展职业培训,提供虚假职业培训材料,骗取、套取资金的,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追回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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