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新建住宅区配建移交城市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实施办法》出台 社区服务用房成新建住宅区“标配”
本报6月16日讯(最泰安全媒体记者 毕凤玲)一站式服务大厅、会议室、活动室、阅读室、儿童活动区……社区作为城市管理中的最小单元,承载着大量的民生服务功能,而这些功能则需要相应的空间配套来实现。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的规范,关乎城市基层党的建设、社区居民自治能力提升和为居民群众提供更好更优质的服务。为完善新建住宅区城市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用地、规划、建设、交付和使用管理等工作,近日,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联合制定了《泰城城区新建住宅区配建移交城市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居住项目地上总建筑面积低于6万平方米的按照不低于300平方米的标准、地上总建筑面积超过6万平方米的按照不低于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五的标准,由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无偿移交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对于需配套建设、无偿移交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的地块,要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条件中明确提出配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的建设规模。
《办法》对社区工作服务用房选址也作了明确规定,应选择市政设施条件较好、交通便利、位置适中、便于服务居民的地段;宜靠近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活动空间。原则上应独立于住宅楼,位于住宅楼内的应集中设置,要有利于社区治理、便于合理布局,方便居民群众特别是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等群体。
“无论是办事还是休闲娱乐都非常方便,我们能想到的服务,基本上都有了。”日前,记者在高铁社区智园小区“家门口”服务站见到正在办理业务的居民徐莹,她对“家门口”便利服务站带来的便利赞不绝口。
高铁社区面积大、人口多,是岱岳区政府2017年批准的新城市社区,面临着服务需求量大、范围广、需求多元的问题,社区“两委”经过摸排、调研,结合社区发展定位,以党建为引领,依托高铁社区服务中心,打造“1+N”社区党群服务新模式,即建设1个党群服务中心、N个小区党群服务站。目前,在入住率比较高的东岳鑫城、智园、云水谣、华新新干线4个小区,建设了4个不同特色的党群服务站。每个服务站秉承“基础服务+特色服务”的原则,以一个综合服务台和一个网格员为基础,提供全程式、一站式代办服务,包括各类公共服务受理、政策咨询、物业服务及“泰山先锋”党员志愿服务等项目,真正实现了“服务零距离,常驻家门口”的党群服务新风尚。
“以前,个别开发商前期规划中有服务用房,最终交付的时候却以各种理由搪塞,很难正常交付使用。”高铁社区党支部书记李云朋告诉记者,《办法》的出台为社区服务用房加了一层“保险”。粥店街道办事处民政办主任李华说,根据办公用房移交办法要求,项目落地后,开发商需要同街道办事处签订办公用房移交协议,协议详细地明确了办公用房的面积、位置和移交时间,有助于约束地产开发商按时按规划交付。办公用房移交协议签订后,后期开发、建设、验收、不动产登记等各个环节,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会全程跟进。项目建设完成后,街道办事处根据小区的地理位置,纳入属地社区管理,并将社区服务用房进行有效利用,根据小区需要,建设党群服务网格驿站,最终服务于小区居民,真正实现党建引领社区治理家门口服务。
《办法》明确规定,社区服务用房要与开发项目同步设计,分期开发的项目要将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安排在首期建设。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的规划设计必须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否则,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不予审批规划设计方案,行政审批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手续时,没有开发商与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的《城市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移交协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预售许可手续。
“《办法》要求,工程验收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优先对配建的社区工作服务用房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要立即办理移交手续,否则,不予办理工程验收手续。”李华告诉记者,不动产登记机构在为开发商办理住宅项目不动产首次登记的同时,为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的不动产登记。街道(乡镇)、社区不得擅自改变新建住宅区配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的使用性质,不得质押、转让、出售,维修、改造由其所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办法》中的各项明确规定实现了从街道办事处、社区找开发商“要房子”向开发商主动找街道办事处、社区“交房子”的转变,新建住宅区配建移交社区工作服务用房“老大难”问题得到了妥善解决。《办法》实施以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的10项居住类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涉及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的配建标准均符合规划条件要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的5个竣工综合验收备案项目,均对社区工作服务用房配建移交情况进行了核验;已有2300余平方米配建的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移交到街道、社区。
1、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规划编制中,应结合城市规划居住用地布局,征求相关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意见,统筹确定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布点。
2、居住项目地上总建筑面积低于6万平方米的按照不低于300平方米的标准、地上总建筑面积超过6万平方米的按照不低于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五的标准,由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无偿移交社区工作服务用房。
3、对于需配套建设、无偿移交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的地块,要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条件中明确提出配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的建设规模。
4、社区工作服务用房选址应选择市政设施条件较好、交通便利、位置适中、便于服务居民的地段;宜靠近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活动空间。
5、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将社区工作服务用房作为建设条件纳入土地出让方案。
6、社区工作服务用房要与开发项目同步设计。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的规划设计必须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否则,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不予审批规划设计方案,行政审批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7、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手续时,没有开发商与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的《城市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移交协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预售许可手续。
8、工程验收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优先对配建的社区工作服务用房进行验收,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派员参加。配建的社区工作服务用房验收合格后要立即办理移交手续,否则,不予办理工程验收手续。
9、不动产登记机构在为开发商办理住宅项目不动产首次登记的同时,为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的不动产登记。
10、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移交后,街道(乡镇)、社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管理使用方案,报区组织、民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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