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严格执行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的提醒函

泰安日报 2020-06-12 08:06 大字

各转供电单位:

为切实减轻电力用户电费负担,确保用电降价成果惠及终端用户,根据《2020年清理规范转供电加价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鲁发改价格〔2020〕670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告诫提醒如下:

1.转供电单位应按非直抄用户电表类型选择电费收取方式:

(1)峰谷分时电表用户,转供电总表执行峰谷分时电价,且非直抄用户安装峰谷分时电表的,转供电单位按山东省规定的相应电压峰谷分时销售电价标准,向非直抄用户收取电费。

(2)其他用户。转供电单位对上述峰谷分时电表以外的其他非直抄用户,除损耗费用外,不得随电费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非直抄用户当月到户电价=转供电单位与电网企业当月结算平均电价/(1-损耗率)。损耗率最高不得超过12%。转供电单位实际损耗率高于12%的,应通过加强管理、改造供用电设施设备等方式予以降低。

采用“先购电、后用电”电费收取方式的,“预购电价”标准不得高于山东省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单一制电价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高峰时段电度电价,“预购电价”与“非直抄用户当月到户电价”电费差额部分应定期多退少补,退补周期最长不超过12个月。

2.根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阶段性降低工商业用电价格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136号)文件规定,2020年2月1日起,电力公司对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且不属于高耗能行业的电力用户(含非高耗能行业市场交易用户)计收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计算,此政策将执行至2020年底,转供电单位应同步将降价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并定期公示电价标准,确保电价公开、透明。

3.市清理规范转供电加价专项行动工作专班将全面摸排全市居民小区、商业综合体、农业生产等转供电主体价格情况,对居民电价每千瓦时(下同)超过0.555元,工商业预购电价超过0.8743元(以及终端用户结算损耗加价超过12%),农业生产电价超过0.74元(不含“以电折水”用户)的转供电主体,建立工作台账和问题清单。对转供电主体不执行政府定价、在电费中违规加收其他费用等价格违法行为的转供电单位,市场监管部门将严肃查处,行政处罚结果及时录入信用中国(山东)网站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依规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泰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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