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文明养犬 共建文明城市 致广大市民朋友的一封信

泰安日报 2020-06-05 08:26 大字

尊敬的市民朋友们:

您好!

为规范养犬行为,依法文明养犬,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泰安市出台了《泰安市养犬管理办法》,自2020年7月1日施行。现将有关规定提示如下:

一、养犬实行分区管理,分为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泰安市城区重点管理区范围是:泰安主城区桃花源路暨G3高速公路以东,泰新高速公路以北,莱泰高速公路与泰新高速公路连接线延伸至明堂路以西,环山路以南;副城区G3高速公路以东,一天门大街以北,京沪铁路以西,泰新高速公路以南;桃花源路至桃花峪进山口以东,环山路以北,天烛峰路至封禅大典以西(泰山风景名胜区核心区域除外)的区域。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二、全市范围内实行狂犬病免疫制度。养犬人应当在以下时限内将犬只送至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确定的免疫单位接种狂犬病疫苗:(一)幼犬自出生满三个月之日起十五日内;(二)已经免疫的犬只在免疫间隔期满前;(三)其他犬只,自养犬人取得犬只之日起十五日内。

三、重点管理区内实行养犬登记制度。重点管理区内的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犬只免疫证后十五日内,携犬只和相关材料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办理养犬信息初始登记,领取养犬登记证、犬牌。按照方便居民的原则,泰安市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选定多家宠物医院作为“一站式”服务点,将为养犬人提供犬只免疫、登记、签注“一站式”服务。7月1日起,重点管理区内的养犬人可通过手机扫描二维码下载APP,自行填报犬只登记信息,预约服务点,待审核通过后,可携犬到预约的“一站式”服务点为犬只办理免疫和登记。

四、泰安市畜牧兽医局和泰安市公安局已发布《关于公布泰安市禁养烈性犬品种名录的通告》。从7月1日起,在重点管理区和城镇居民生活区内,禁止饲养、销售48种烈性犬。在一般管理区内,饲养烈性犬的应当实行拴养或者圈养。《办法》正式实施前的阶段,在重点管理区和城镇居民生活区内已经饲养烈性犬的养犬人请自行妥善处置犬只。7月1日后,公安机关将对饲养烈性犬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五、养犬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本户住所或者单位内部饲养,不得侵占楼道、绿地等公共区域;(二)不得损坏公共设施;(三)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即时制止;(四)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五)不得组织、参与斗犬活动;(六)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规定。

六、携犬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重点管理区内的犬只佩戴犬牌;(二)使用不超过1.5米的牵引带牵领;(三)不得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四)主动避让路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妇女和儿童;(五)即时清除犬粪;(六)携犬乘坐电梯或者到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应当为犬只戴嘴套或者采取其他安全措施,不得危及他人安全;(七)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规定。

七、下列单位和场所,除专门为犬只提供服务的区域外,禁止饲养犬只和携犬进入:(一)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政务便民服务场所、医疗机构、教育教学机构、金融机构;(二)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美术馆、少年宫、文化宫、影剧院、会展中心、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服务场所和公共体育场所;(三)商场、超市、酒店、餐厅等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四)风景名胜区核心区域、烈士陵园;(五)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候车(机、船)室;携犬乘坐出租车的,应当征得驾驶人同意。

讲文明、有公德、守秩序、树新风,遵规守约依法文明养犬,自觉遵守社会公德是每位市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希望家有爱犬的广大市民朋友能够自觉遵守《泰安市养犬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此,谨向您表示衷心的感谢!祝您平安幸福、万事如意!

泰安市养犬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0年5月20日

附:

现将泰安市养犬重点管理区和城镇居民生活区内禁止饲养的烈性犬品种名录通告如下:

禁养烈性犬主要品种:1.马士提夫犬,2.俄罗斯高加索犬,3.意大利那不勒斯犬,4.法国波尔多犬,5.阿根廷杜高犬,6.西班牙加纳利犬,7.日本土佐犬,8.雪达猎犬,9.波音达猎犬,10.寻血猎犬,11.牛头梗,12.大丹犬,13.苏俄牧羊犬,14.拳师犬,15.大白熊犬,16.纽芬兰犬,17.比特犬,18.圣伯纳犬,19.伯恩山犬,20.灵缇犬,21.比利时牧羊犬,22.藏獒犬,23.德国牧羊犬,24.威玛犬,25.多伯曼犬,26.阿根廷犬,27.可蒙犬,28.法国狼犬,29.大髯犬,30.马雷马犬,31.比利猎犬,32.阿富汗猎犬,33.爱尔兰猎狼犬,34.兰西尔犬,35.大蓝加斯科涅猎犬,36.大加斯科-圣通日犬,37.埃什特雷拉山地犬,38.捷克福斯克犬,39.拿波里獒犬,40.斗牛獒犬,41.斯皮诺犬,42.罗德西亚背脊犬,43.比利牛斯獒犬,44.贝林登梗,45.边境梗,46.凯利蓝梗,47.美国斯塔福梗,48.沙克犬及上述血统的杂交犬只。

本名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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