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民林区点火野炊被处罚警方提醒:踏青游玩切莫点火
本报6月2日讯(最泰安全媒体记者 张汶宁)随着疫情防控形势持续向好,很多市民纷纷走出家门、走出社区,到野外呼吸新鲜空气,还有不少人结伴到泰山深处游玩。郊游爬山本无可厚非,但护林防火意识却不能丢。
近日,市民王某某约几个曾经的中学好友一起去桃花峪踏青。由于是疫情以来第一次见面,他们早早出了门,一起在山上玩水赏景,自拍嬉戏,玩得不亦乐乎。中午时分,大家意犹未尽,王某某建议先不下山,在山上野炊,饭后休息一下,下午继续玩耍,大家都同意了这个建议。王某某从背包中拿出事先准备的酒精炉,架起锅并倒入泉水,拿出打火机引着。不一会儿,水烧开了,一行人把随身携带的方便面下到锅里,静等热腾腾的泡面出锅。
他们的行为引起了在此处巡逻的护林员的注意,没等他们把一碗面吃完,护林员就会同市公安局泰山景区分局的民警出现在面前。民警迅速将酒精炉里的火焰熄灭,就地对他们进行了批评教育。民警指出,泰山地处北方,气候干燥,雨水少,易燃物多,因此,在景区严禁使用明火,否则,一旦发生火灾,扑救十分困难,会给群众带来巨大的生命财产损失。面对民警的批评,王某某等人十分惭愧,表示今后一定注意,严格遵守法规,爱护大家共同的家园。
自3月1日起施行的《泰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不得在林区和能够引起森林火灾的区域、场所内燃放烟花爆竹、吸烟、野炊、祭祀用火,以及从事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现场民警根据《泰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及《消防法》有关规定,对王某某进行了治安罚款,对其他几人进行了治安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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