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下宽限失信 彰显政策温度

泰安日报 2020-05-19 07:37 大字

□最泰安全媒体评论员 青衫

近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提出,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暂时经营困难的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人民法院在依法采取失信惩戒或者限制消费措施前,原则上要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人民网)

对受疫情影响的失信企业采取灵活处置措施,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既能帮助相关企业复工复产,也为疫情防控作了贡献。不管是惩戒机制还是执法机关,在特殊时期都应以大局为重。就当前来说,帮助企业复工复产、稳就业就是以大局为重。如何更有利于失信企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就是权衡利弊。最高法此次发布的上述指导意见,就很好地体现了这一点,值得为之点赞。

需要指出的是,失信困难企业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不要以为有困难就可不履行法律义务。因为这种宽限有时间限定,三个月的宽限期一过,该履行的法律义务是逃不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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