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仲裁委 先行调解提高维权效率

泰安日报 2020-05-13 10:05 大字

本报5月12日讯(最泰安全媒体记者 董文一 通讯员 李坤)“感谢泰安仲裁委,让我在疫情期间足不出户就拿回货款,整个程序只用了21天,太高效了。”近日,申请人青岛某建筑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负责人王先生特意致电泰安仲裁委,向办理其案件的仲裁秘书表示感谢。

原来,泰安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沿海施工期间一直由青岛公司供应工程钢材,2019年7月申请人青岛某建筑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泰安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又签订了钢材采购合同,按合同规定,待工程完工投入使用后,被申请人泰安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应给付青岛方面合计16.92万元的费用,但因种种原因,款项一直未能兑付。这笔款项对于申请人这个小企业来说是不小的一笔运转资金,王先生只得向泰安仲裁委申请立案,3月12日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寄来了仲裁申请立案材料。

近期,泰安仲裁委制定出台了六条意见助小微企业战疫情渡难关,推行网上立案、邮寄立案、网上缴费等便利措施,坚持调解优先,综合运用多元化手段处理纠纷。鉴于案件事实清楚、争议金额不大,双方有长期合作的基础,案件适合调解,负责此案的仲裁秘书便征求双方意见,先行进行调解。最终在仲裁秘书一系列高效工作下,案件在组庭前达成了调解。4月3日,被申请人将全部货款打进了申请人公司的账户,从申请仲裁到收到款项仅用了21天。

至此,疫情期间,泰安仲裁委在双方当事人未到场未见面的情况下调解成功,极大地减轻了当事人诉累,提高了办案效率。

据了解,先行调解是指仲裁委员会受理合同纠纷后,遵循调解优先、自愿协商的原则,对一部分事实清楚、情节简单、争议不大的适合调解的案件,在征得申请人、被申请人同意后,由仲裁委立案室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后,由仲裁委出具调解书。《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泰安仲裁委仲裁规则》第五十六条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先行调解传承了我国“东方调解经验”,可以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解决纠纷需求,也可以节省有限的仲裁资源。

泰安仲裁委积极探索先行调解的案件类型,对小额民间借贷纠纷、物业纠纷、消费者权益纠纷等适宜调解的案件在从立案环节就开始进行调解程序前置的探索,拓展仲裁立案室功能,发挥仲裁秘书主动性,形成了庭外调解、先行调解、裁前调解、全过程调解的工作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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