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处理交通违法涉案被扣留车辆的通告

泰安日报 2020-05-09 15:16 大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请因交通违法行为被扣留车辆的人员到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违法行为处罚处理(被扣留车辆明细附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对符合拍卖要求的机动车进行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对非法拼装的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强制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附:被扣留车辆明细(共803辆)

泰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0年5月8日

新闻推荐

文明督导助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

■相关人员开展实地督导。最泰安全媒体记者郑凯摄本报5月8日讯(最泰安全媒体记者郑凯)有效监督是推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的重...

泰安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泰安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

 
相关推荐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