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仲裁委 构建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

泰安日报 2020-05-08 07:30 大字

本报5月7日讯(最泰安全媒体记者 董文一)近日,泰安仲裁委审结一起某矿业有限公司与厦门某设计研究院矿山设计环保工艺流程知识产权纠纷。立案后,泰安仲裁委指定了具有知识产权专业背景的仲裁员担任首席仲裁员,经仲裁庭与当事人双方反复交流,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衡量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软环境、软实力的重要考量要素之一,也是提高区域经济竞争力的重要措施。泰安仲裁委工作人员介绍,作为一种国际通行的民商事争议解决方式,仲裁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有独特优势,与知识产权纠纷的特点相契合。知识产权仲裁具有诸多优势。专业性,知识产权纠纷通常包含复杂的技术鉴定和价值评估,专业性强,而专家断案是仲裁的一大优势,当事人可以选择知识产权领域值得信赖的专家作为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使纠纷得到客观公正的解决;高效性,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智力成果具有很强的时效性,而仲裁具有快捷性的特点,仲裁实行一裁终局,裁决作出即生效;保密性,知识产权纠纷通常涉及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商业信誉,仲裁庭审过程及裁决结果不对外公开,可以很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商业信誉;强制性,仲裁裁决与法院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另一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和谐灵活性,仲裁倡导调解优先,便于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协作关系,有利于双方未来合作发展。总之,知识产权仲裁具有专业性、保密性、高效性、灵活便捷、强制性等特点,使仲裁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时具有明显优势,能够更好地实现公正与效率的统一,因此,用仲裁方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是未来的发展趋势。

近年来,中央和山东省的多份文件中均强调加强知识产权仲裁调解,为开展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提供了制度设计和政策支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15〕6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86号)都要求,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完善仲裁制度,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积极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加强知识产权仲裁机构和纠纷调解机构建设。201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强调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机构建设,在优势产业集聚区布局建设一批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立案件快速受理和科学分流机制,提供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一站式”纠纷解决方案。推广利用调解方式快速解决纠纷,高效对接行政执法、司法保护、仲裁等保护渠道和环节。《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3号)强调,要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和信用联合惩戒机制,持续推进知识产权纠纷仲裁调解工作,构建完善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6〕38号)强调,探索建立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仲裁等非诉讼解决模式。

下一步,泰安仲裁委将与相关部门一起,继续加大知识产权仲裁调解工作力度,为优化泰安市法治化营商环境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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