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生态环境部门出台《意见》 非主观首次轻微环境违法可不予处罚

泰安日报 2020-05-08 07:53 大字

本报5月7日讯(最泰安全媒体记者 毕凤玲)为进一步规范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工作,保障排污企业依法发展,市生态环境局日前出台《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明确10种轻微环境违法行为可以不予行政处罚,6种行为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意见适用于市生态环境局及各分局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首次出现非主观轻微违法、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

10种轻微违法行为

可不予行政处罚

《意见》明确,当事人有以下10种情形之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因突发故障等非主观故意因素导致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24小时内及时报告并采取停、限产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且日均值未超标的。超标排放污染物,常规污染物单因子超标倍数小于等于0.1倍,或pH值大于等于5且小于等于10的,或噪声超标在1分贝以内,次日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的。建设项目轻微违法违规的:1.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经责令改正后于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备案的;2.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未批先建但处于建设阶段,无污染物产生,企业主动停止建设或者恢复原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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