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谅互让 共克时艰 复工企业稳妥防控商事合同风险

泰安日报 2020-04-17 08:22 大字

本报4月16日讯(最泰安全媒体记者 董文一 通讯员 李坤)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委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决策部署,积极推进企业复工复产,稳妥防控化解特殊时期企业法律风险,近期,泰安市工商联和泰安仲裁委联合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组建了专门的法律服务团队,研究整理疫情期间支持企业生产发展所需法律服务知识。就企业复工后关注的民商事合同履行风险管控,本报记者就此进行专访。

●疫情期间未能按时履约,是否均属于不可抗力可以免责?

王军(泰安非公经济仲裁中心成员、泰安仲裁委仲裁员、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2月10日表示,当前我国发生了新冠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疫情期间未能按时履约,是否均属于不可抗力可以免责不能一概而论。如疫情发生前订立的一方已迟延履行的合同,疫情发生后其又以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为由不具有免责效力。涉及金钱给付义务,债务人一般不得主张适用不可抗力来免除给付义务。

●企业能否以疫情影响为由提起要求解除合同?

杨翠萍(泰安非公经济仲裁中心成员、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公司业务部主任):企业提起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请需要综合考量,因为企业因疫情形势、疫情防控提出的诉求解除合同不一定全部得到支持。市场经济基本原则是坚持鼓励市场要素积极交易,企业要综合考量合同性质、签订时间、履行期限届满的时间节点、当事人在疫情发生前是否存在迟延履行行为、是否履行了通知义务、继续履行是否显示公平等因素,慎重作出选择。例如,对于确实无法履行的合同,由于疫情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的,可适用合同法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及时提出诉求解除合同。有的情况属于疫情防控对合同履行没有影响,或虽有一定影响,但继续履行不会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双方可以积极友好磋商修订合同中的某些条款。

●合同相对方因疫情无法按时履约,企业应如何及时止损?

王群(泰安非公经济仲裁中心成员、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商事业务部主任):建议企业及时梳理上下游合同,对合同履行节点进行梳理,提前做好后续交易的决策,预判风险项目和交易,研判是否构成不可抗力的情形。要做好固定相关证据工作,以证明疫情因果关系、履行不能的原因等事项,例如证据收集主要有:政府部门的行政手段及发布的措施命令,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与不可抗力有关的事实性证明文件,企业为响应政府部门抗疫要求而采取的应对措施,造成经营状况变化或收入减少的相关证据、双方沟通往来函件、邮件、QQ、微信等电子证据等。建议要及时通知,保持良好的沟通,倡导双方本着互谅互让、共克时艰的原则,通过调解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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