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生效后拒不履行给付义务限高令一出被执行人主动打款

泰安日报 2020-03-26 07:33 大字

本报3月25日讯(最泰安全媒体记者 张汶宁)“法官,是不是我还钱后就可以解除限高令了,我现在就交钱,请尽快解除限高令吧!”近日,泰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接到了被执行人李某的电话。李某表示,将尽快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一次性缴清拖欠的费用,请求法院将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除名。

据了解,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判决生效后,李某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原告房屋折价款、车辆折价款等各项费用共计15万余元,原告遂申请泰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月19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泰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对李某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情况进行查询,依法对其名下一处房产进行查封,并颁发限制消费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李某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前,不得有规定范围内的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

收到执行通知书和限高令后,李某顶不住限高令的压力,主动联系执行法官,表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愿意积极筹备款项并询问能否暂时撤销限高令。在得到依法履行执行义务后才可撤销限高令的回复后,李某很快将钱打到法院账户,主动履行了还款义务。3月17日,泰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依法将款项过付给原告,案件圆满执结。

“此次强制执行,不仅震慑了拒执群体,同时营造了尊重生效判决、崇尚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氛围。今后,泰山区人民法院将继续加大强执力度,用活用好强制措施,以实际行动不断巩固‘基本解决执行难’成果,对拒不履行自身义务的失信被执行人,法院将予以严厉打击。”泰山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刘法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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