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期间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公布 涉及企业缓缴或临时降低缴存比例和个人提取、还款事项

泰安日报 2020-03-13 07:54 大字

本报3月12日讯(最泰安全媒体记者 郑凯)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要求,12日,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就疫情防控期间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下发通知。

通知要求,要保障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缴存职工的公积金贷款权,允许受疫情影响的单位暂缓缴存,延长公积金提取、贷款资格时限。

通知要求,允许受疫情影响的单位暂缓缴存。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与职工充分协商后,可按规定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或临时性降低缴存比例。经批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企业,缓缴到期后3个月内,应及时足额补缴缓缴公积金。经批准临时性降低缴存比例的企业,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分别不得低于5%,临时性降低较常年比例到期后,恢复原缴存比例。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超出缓缴到期后3个月,仍未足额补缴缓缴公积金的,职工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保障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缴存职工的公积金贷款权益。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缴存职工,2020年6月30日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市人民银行。延长公积金提取、贷款资格时限。

疫情防控期间,提取、贷款业务有时限要求在疫情期间到期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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