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落实《泰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答记者问

泰安日报 2020-03-07 08:27 大字

□最泰安全媒体记者 巢晶

泰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出台备受关注,为了让广大市民更好地理解《条例》的出台背景、工作机制、特点亮点等,记者近日专访了市人大法工委、市文明办等相关单位的负责同志,就市民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一一解答。

1.出台《条例》的背景是什么?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刘凤芝:文明是社会进步的标志,是城市软实力的象征。近年来,在市委的坚强领导下,泰安市积极探索文明城市创建,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取得了显著成效,市民素质有了较大幅度的提升。但在具体工作推进中,还存在部门职能交叉、职责错位、机制缺失、投入不足、措施不力等问题,不文明养宠、乱涂乱画、毁绿种菜等市民不文明行为时有发生。2018年10月,市人大常委会面向各级各部门、社会各界广泛征集2019年立法项目建议,收到十余件关于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立法的建议。2019年召开的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泰山区代表团郭桂林等12名代表、王昕等11名代表分别向大会提交关于制定《泰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议案。为此,在创建国家文明城市的关键节点,泰安市制定出台了一部综合性、系统性、内容全面的法规,用法治保障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应时应势、势在必行。

2.《条例》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刘凤芝:本条例共六章五十三条,分为总则、文明行为基本规范、鼓励与促进、引导与保障、法律责任、附则六个部分,主要针对立法原则、职责分工、文明行为基本规范、公民行为准则、鼓励促进制度、引导保障机制作出规定,并就有关违法行为依法设定了法律责任。

3.《条例》回应了市民关切的哪些问题?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刘凤芝:条例第二章针对社会各界关注度较高的环境污染、公共秩序混乱、不文明生活方式、不文明出行、不文明旅游、不文明饲养宠物等方面,制定了切实可行、群众乐于接受、便于实施的制度和措施。其中,特别对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等,以及乱贴乱画、乱张乱挂、乱堆乱放,举止不雅、插队加塞、占座霸座等严重影响文明城市创建的不文明行为作出了规范要求;注重移风易俗,规定“不在公园、道路及其两侧、居民小区等公共场所抛撒、焚烧冥纸、逝者遗物和其他丧葬祭奠物品”,严禁“恶俗、低俗婚闹”。

4.就文明养犬方面出现的问题,《条例》有哪些规定?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刘凤芝:近年来,不文明养犬问题备受关注,根据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情况,广大市民迫切要求依法规范养犬行为、加大监管力度,确保文明养犬,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为此,我们根据上位法规定,与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充分沟通,在条例中对在居民区饲养烈性犬、遛犬不拴绳、不及时清理犬粪、携犬只进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汽车、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并设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5.泰安作为旅游城市,《条例》是否体现了“泰安特色”?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张耀民:泰安作为国际旅游名城,每年接待数以千万计的游客,热情好客、文明引导、优质服务、以诚待人的旅游城市形象将极大地提高泰安的城市竞争力。为不断提升泰安市旅游服务水平,条例结合泰安实际,对“文明礼貌、热情真诚对待外来游客,市民在节假日期间自觉避让市内旅游线路、景点”提出倡导,并针对在车站、景区、景点等场所中“拉客宰客,欺行霸市”问题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6.《条例》对哪些问题明确了处罚标准?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张耀民:按照“倡导与处罚并重、德治与法治并举”的原则,条例对“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塑料袋、口香糖、果皮纸屑、烟蒂等废弃物,乱堆乱放、乱扯乱挂”等破坏公共环境的行为;“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开展娱乐、健身、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行为;以及违法饲养犬只的行为设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从而有力震慑不文明违法行为,为文明行为的习惯养成提供强有力的管理手段和法治保障。

7.《条例》确立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工作机制是什么?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张耀民:《条例》本着“政府+社会+公民”的创新管理模式,强化政府主导和社会共治的作用,规定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共建共享、统筹推进、奖惩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各方配合”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长效机制,使得政府、社会、公民“个个肩上有担子”。

政府主导方面,《条例》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同时也明确规定了市、县(市、区)文明委、文明办,有关政府部门,乡镇(街道)政府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各自的职责,明确了职能部门在加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的重点任务和职责。同时还特别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加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为公民遵守、践行《条例》创造便利条件。

社会参与方面,《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文明行为,传播文明理念,做好舆论监督,营造全社会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

公民方面,《条例》从文明行为、爱护公共环境、遵守公共秩序、文明驾驶、文明骑行、文明出行、文明旅游、文明居住、文明养犬、文明就医、文明上网等方面,规定了公民应当遵守的文明行为基本规范。对慈善公益、见义勇为、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紧急救助、全民阅读等行为予以大力鼓励与支持,为公民在遵守文明行为基本规范基础上,追求更高层次的道德境界指明了方向,提供了平台。《条例》第五章列举了当前泰安表现比较突出的不文明行为,并且都有相应的国家法律、地方性法规设定罚则,为公民规范言行举止划定了红线,同时也使《条例》具有了现实针对性和强制约束的“刚性”,让公民文明行为“事事都有明规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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