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应急管理局 实施安全监管专项措施保障企业复工复产
本报3月5日讯(通讯员 樊祥东)近日,市应急管理局制定实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安全监管专项措施,全力保障全市工矿商贸企业复工复产。
实行“不见面审查”
疫情防控期间,全市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业务,一律实行网上办理,并推行“承诺容缺受理”制度。高危企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已委托有资质的评价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结论的,暂缓组织现场审查,疫情结束后对现场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复验。高危企业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条件审查采用专家“函审”和“线上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推行“不见面监管”
创新安全生产监管模式,依托省应急厅安全生产信息平台和危险化学品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督促复工复产的高危企业自查隐患并通过系统上报,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辨识与承诺、重点岗位人员操作、劳动纪律、危化品装卸作业、重大危险源管控等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市、县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监管的原则进行网上巡查和电话调查,发现未开展隐患自查、自查流于形式的,按照监管权限,由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作出相应处置;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由市应急局派出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并依法作出相应处置。督促全市正常生产经营的工矿商贸企业每天向属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情况。指导企业制定完善疫情防控期间的专项应急预案,加强特殊时期的应急管理,有效应对各类安全生产突发事故。
有关证照期限合理顺延
疫情防控期间,有效期限到期的安全生产责任险、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等相关证照,仍继续有效,一律顺延至疫情结束后办理相关延续或复审手续。
营造宽松执法环境
全市危化品、烟花爆竹、工矿商贸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表述为“可处、可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以说服教育和督促整改为主,不再实施行政处罚。对法律法规明确表述为“处、并处”但未造成危害后果和较大影响的违法行为,原则上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下限实施行政处罚。
实行“贴心服务、特事特办”
疫情防控期间,对有急、难需求的复工企业和相关员工,可由企业直接向属地县级应急管理局提出,由县级应急管理局视情上门服务协调解决。县级应急管理局难以解决的疑难问题报请市应急管理局予以协调解决。指导复工复产企业主动配合属地党委、政府,严格履行疫情防控主体管理责任,做好疫情防控、重点疫区返厂员工医学隔离观察等工作。对发现存在疫情防控隐患的,坚决做到先行隔离防止扩散并及时报告,确保不发生问题。
疫情防控以来,泰安市应急管理局已通过“函审”和“线上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对3家危化品和非煤矿山企业进行了安全条件审查,对1家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申请进行网上受理审查、电话调查后予以办理。全市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和疫情防控工作做到了双推进、两不误,有力助推了全市经济平稳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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