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仲裁委 疫情防控时期案件处理方式多样化

泰安日报 2020-02-26 09:44 大字

□通讯员 李坤

案件审理是商事仲裁案件审理过程中最为关键的步骤,也是当事人对维护自身权利最为重视的环节,泰安仲裁委在疫情防控时期,依据仲裁法和仲裁规则有关规定,灵活设置案件多样化处理方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一)利用视频连线等科技手段

灵活审理案件

随着互联网技术、宽带技术以及手机微信系统等现代化科技手段的进步,远程视频越来越多地应用于争议解决领域。此次疫情期间,泰安仲裁委开始运用互联网视频、手机微信的手段来解决案件审理问题,目前已经调解三起案件,涉及借贷及物资采购纠纷。采用微信视频系统仲裁庭同样公平、公正地对待双方当事人,充分给予双方当事人陈述和辩论的合理机会,确保开庭程序公正合规。

(二)约定变更开庭地点

考虑到疫情防控,兼顾当事人就近参加仲裁的需要,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在足够避免疫情影响的安全地点进行开庭,还可以约定在仲裁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地点开庭。根据泰安仲裁委仲裁规则有关规定,泰安市6个县市区仲裁分会及高新区分会均可以分会所在地作为开庭地点。这种规定充分体现了商事仲裁作为一种法律服务的本质特征,也是仲裁解决商事纠纷的优势所在。

(三)延期开庭

近期,案件当事人面临疫情采取沟通方式与仲裁庭积极协商,有些案件同意采取延期开庭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泰安仲裁委在仲裁规则中赋予了当事人因正当理由请求延期开庭的权利。如当事人因为疫情原因而向仲裁庭申请延期开庭的,仲裁庭本着服务于当事人的原则一般会予以同意。

(四)改为书面审理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泰安仲裁委仲裁规则规定,当事人约定不开庭的,或仲裁庭认为不必要开庭审理并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可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和书面文件进行书面审理。上述规则体现了仲裁“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优势。如果双方当事人均同意放弃开庭审理案件的权利,那么仲裁委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可以通过书面方式审理案件,也就解决了因为现场开庭而引发病毒传播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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