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不等于隐私公开
□最泰安全媒体评论员 安静/文 赵坤/图
近日,有网友反映,江西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政府官网的一些公示中存在泄露公民个人隐私现象。多个廉租住房申请名单和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名单,将相关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及手机号码均进行了完整公示。南康区城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表示,全部公示是为了保证信息的完整度,以便更好地接受监督。
现象: 政府官网公示被质疑泄露隐私
早在2017年,就有媒体相继披露安徽、重庆、湖北、江西等地政府部门官网在公示中存在大面积泄露个人隐私信息的情况,引起广泛关注。教育部、人社部、财政部为此相继发文,强调保护个人隐私。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也明确指出,要依法保护好个人隐私,除惩戒公示、强制性信息披露外,对于其他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公开时要去标识化处理,选择恰当的方式和范围。遗憾的是,公示泄露隐私的问题仍未得到根治。
对于政府部门来说,保护公民隐私是应尽的法律义务,公示绝非泄露公民隐私的“免责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公开个人的手机号码、身份证号,显然会对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而不公开这些隐私信息并不会影响到保障性住房申请、财政惠民补贴发放等公共利益,因此并不属于“予以公开”的豁免范围。
原因: 信息公开与隐私保护没有明确界线
上述被曝泄露公民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例背后,既有不能公开的信息内容缺少操作性标准的原因,也有基层行政部门保护公民隐私意识薄弱的因素。
那么究竟哪些信息属于不应公开的个人隐私呢?基层反映,由于缺少标准化的实施细则,一定程度上导致办公人员“很困惑”,具体到某一项工作来说,可以公开到什么程度没有明确要求。比如,大病救助不公开病种,就会导致病人对他人数额较大的报销费用有猜测与不满;廉租房公示不公开家庭住址、现有住房面积等信息,不利于接受监督。
此外,一些基层工作人员在政府信息公开中,保护居民隐私的意识较为薄弱。某地一部门负责人曾坦言:“没有考虑过是否会泄露公民隐私,公示时公布完整身份证号是一贯做法。”当然,泄露隐私的违规成本过低,也是重要因素。在遭到质疑后,一些地方往往将公示信息一改了之,鲜有人因此受到问责。
建议: 政府信息公开也需兼顾个人隐私的底线
之所以将行政权力置于阳光之下,是为了便于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但信息公开,一定要把握好边界。因为政府信息公开是必要的,不能因为担心涉及个人隐私就不公开,一定要处理好信息公开与隐私保护之间的关系。
解铃还须系铃人。为遏制公示泄露隐私现象,首先,需要加强政务公开制度化、规范化,明确公示的具体内容、范围、程度,并列出负面清单,有效防止任性公示。
其次,对于违反规定的情形,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问责处理,倒逼有关部门增强依法保护公民隐私的意识。
再次,加大对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的“技术把关”,如增设“识别隐私信息”模块。其对信息发布时是否涉及个人隐私,会进行自动预警提示。
最后,进一步加强公职人员的业务素质培训,让他们从思想上提升对这类问题的敏感度。舆论监督与法治加码多管齐下,方能提升公民的安全感,维护政府部门的公信力。
北京青年报:信息公示不是泄露公民隐私的“免责区”。
人民网:信息公开还需平衡好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关系,既要确保政务信息阳光透明便于监督,也要为保护居民隐私设定红线。
凤凰网:“勿以恶小而为之”,一个简单的信息泄露,就可能会给一个人、一个家庭甚至一个社会带来损失或悲剧。
网友“奋斗的小黑”:当信息公开遇到边界不清的情况时,相关信息发布者要用心思考、创造性工作,避免简单地生搬硬套,把好事办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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