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是社会进步
□最泰安全媒体评论员 安静
近日,浙江省检察院副检察长胡东林表示,针对一些未成年人犯罪信息被不当泄露,就业受限、融入社会困难这一问题,浙江省检察院在开展专项检查、专题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联合12家单位会签出台了修订后的《浙江省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办法》。(工人日报)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并不是浙江省的探索和创新,而是《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法律制度。浙江省此次出台的办法是对刑诉法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细化和完善。其中明确规定,对于犯罪记录被封存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应当出具无犯罪记录书面证明,教育、民政等相关部门也不得将有关法律文书归入学生档案、劳动人事档案。这不仅增强了法规、制度的可操作性,是良法善治的体现,更是对轻微犯罪未成年人的“制度救赎”。
在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例中,有很大一部分都属于初犯、轻微犯罪等。这种情形下,实施必要的惩罚,是挽救未成年人的一种手段,但也要看到,将犯罪记录写入档案,这个“污点”就会成为他们一生都难以摆脱的枷锁。如此,一些未成年人就可能与社会割裂,自暴自弃,甚至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实际上,这方面的教训已有很多。而对受过较轻刑罚或有其他不良记录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进行“封存”,则有助于未成年人翻过不光彩的一页,屏蔽污点信息,以新的健康的面貌和状态进入新的生活阶段,获得平等尊重和公平竞争的机会。显然,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更有利于未成年人洗心革面、改过自新、回归社会,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也是一种社会进步。
未成年人的身心并不成熟,在社会中的价值定位、发展定位也有很大的变数。很多犯有较轻罪行或有过其他不良记录的未成年人都因监护教育不到位、心智不成熟、一时冲动、受他人或环境影响等原因犯错,主观恶性并不大。如果矫正干预到位,这些未成年人中的相当一部分人会重回人生正轨,所以,社会应该多帮帮他们,多给一些包容,多承担一些矫正性保护责任。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既是依法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需要,也是加强法治建设、提升社会治理能力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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