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通知

山东法制报 2019-12-26 14:01 大字

致:江苏华达电梯有限公司

你公司中标的由我公司发包的泰安旅游经济开发区崇仁学校、琼华岛及其他工程食梯采购及安装项目,于2019年4月 17 日与我公司签订采购合同,约定合同工期 30 日历日。达到施工条件后,你公司于2019年10月18日收到由我公司发出的开工令,但你公司至今未能进场施工,我公司曾多次发函催促,你公司拒收,你公司的行为已明确表明拒绝履行合同,构成根本违约,根据合同、响应文件中约定,以及合同法第94 条之规定,我公司有权与你公司解除合同。现我公司正式通知你公司,解除与你公司 2019年4月17 日签订的采购合同,并要求你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通知人:泰安泰山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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